東北網6月11日電 2003年12月,上海避風塘茶樓有限公司,在哈市發現一家沒有經其認可備案的假『避風塘』,便以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將該茶樓負責人安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安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日前,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安某停止使用上海『避風塘』文字及圖形商標,並賠償其損失30萬元。判決後,安某不服判決,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2001年7月23日,沈陽避風塘茶樓與上海避風塘茶樓簽訂了《上海避風塘茶樓有限公司區域特許經營合同》。該合同規定,上海『避風塘』將東北三省開設『避風塘』的獨家特許權授予給沈陽『避風塘』。除約定的一些條件外,沈陽授權其他加盟店時,必須經上海『避風塘』認可備案。2002年,哈市人安某與沈陽『避風塘』取得聯系,並取得了經營『避風塘』的許可。當年12月,安某和沈陽『避風塘』簽訂了期限為5年的《避風塘茶樓區域特許合同》。但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安某卻沒注意到沈陽『避風塘』授權其他加盟店時必經上海『避風塘』認可備案這一項規定。2003年2月9日,安某在哈市南崗區某機關對面開設了『避風塘』,並醒目地標上了上海『避風塘』的文字及圖形商標。
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避風塘』系『避風塘』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的注冊人,其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屬於侵權行為。安某未經上海『避風塘』的許可,在其開設的茶樓招牌上,使用其圖形及文字商標,給消費者造成了服務來源的混淆。沈陽『避風塘』與安某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沈陽『避風塘』許可他人加盟要征得上海『避風塘』的認可並進行備案。而沈陽『避風塘』違反約定,未經上海『避風塘』的認可,允許他人加盟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對此安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法院判決哈市市民安某立即停止使用上海避風塘茶樓有限公司的『避風塘』文字商標、圖形商標,賠償上海『避風塘』經濟損失30萬元。
一審判決後,安某不服判決,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