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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證明誤成擔保 代人受過一字之差惹來八萬賠償
2004-06-16 10:56:22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東北網哈爾濱6月16日電 別人炒股打借條,自己幫忙做證人;誰料想,借錢的跑了,債主卻找到證人頭上。
馮某是哈爾濱市某電器公司段長,其同事駱某常年炒股,自1997年起,馮某的同事請駱某代炒股票打借條時,均由馮某出面做證人。2001年,家住哈市南崗區的王老太找到馮某說,自己手頭有點閑置的現金,希望馮某幫忙聯系上駱某炒股賺錢。之後,王老太三次將8萬元現金交給駱某,雙方口頭約定,借期1年,利息為借款總額的20%給王老太,馮某在借條上簽了『擔保人』字樣。然而,付了5000元利息後,駱某就失去蹤影。王老太認為馮某是該款項的擔保人,就將馮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應還款項的連帶清償責任。
對王老太提供的證據,馮某沒疑義,但他認為,此款不應當是借款,而是王老太讓駱某幫忙炒股的款項,因此,馮某在借條擔保人處的簽名也系誤簽,在雙方借貸關系中,自己只能作為證明人,而不應當是擔保人,故不應負有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王老太與駱某之間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成立,馮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人,為該借貸關系出具的擔保有效。馮某認為在王老太與駱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中,他只是證明並非擔保的角色,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故馮某為該借貸關系的擔保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因雙方未就保證方式作約定,依法應按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駱某給付王老太借款8萬元,馮某對駱某應付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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