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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績工程致欠薪領導辭職 解讀民工工資保障規定
2004-06-21 14:23:47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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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6月21日電20日上午,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首次舉行了《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草案)》的立法聽證會,聽證會對草案中農民工工資保障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制度和政府有關部門職責規定的可行性及建議、有關的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了聽證。

    該草案共三十條,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信用評估、應付工資憑證、工資保障金制度、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及政績工程引咎辭職等制度設計和保障措施上都做了一些規定。在聽證會上,由農民工、建設單位、建築企業、工會組織、金融單位、專家學者、律師、縣政府領導等社會各界代表組成的聽證陳述人就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來自省政府法制辦、省勞動保障廳和省建設廳的有關領導作為聽證人,聽取了這些意見和建議。聽證會上,農民工代表人數佔聽證陳述人總人數的32.6%。

    此次聽證會後,省政府法制辦還將結合聽證會的有關建議對草案做進一步修改,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盡快發布實施,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農村剩餘勞動力湧入城市務工,但辛苦工作一年卻領不到工錢。為了廣大農民工進城務工流汗不再流淚,按照立法程序,省勞動保障廳和省建設廳先後赴齊齊哈爾、大慶、綏化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起草了《黑龍江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規定(草案)》。

    用工要簽『標准』合同

    在現實中,大量存在用工單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規范的現象。即使少量簽訂勞動合同的,也是用工單位與所謂的『包工頭』簽訂,而不是與農民工本人簽訂。對此,草案第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依法與僱傭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應當按照省勞動保障廳出臺的規范合同文本訂立合同。同時對用工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不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用工單位使用農民工、支付工資等情況監督檢查時,往往事先對用工單位使用農民工的情況並不了解,這樣不利於對農民工工資權益的保障。因此草案第七條規定,用工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

    扣押農民工抵押金不行了

    針對實踐中用工單位違法向農民工收取費用,違法扣押農民工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行為,為充分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草案規定,用工單位不得違法向農民工收取風險金、抵押金、保證金等費用,不得扣押農民工的身份證及其他證件。

    信用評估給無信用者曝光

    為加快用工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社會監督,改善我省經濟發展環境,草案第四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的信用檔案,每年進行一次信用等級評估,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農民工也要有工資條

    此次調研中發現,很多用人單位沒有建立考勤和工資報表制度,支付工資行為不規范,存在工資不交農民工本人而由包工頭蓋章領取的現象。為此,草案第九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建立農民工考勤和工資報表制度,支付工資時應當填寫農民工工資支付名冊,由農民工本人簽字領取。工資支付名冊應當保存二年。

    此外,針對以往農民工索要工資缺少憑證、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因缺少證據而無法維權的現狀,草案第十條規定,用工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出具應付工資憑證,並在五日內將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情況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應付工資憑證中應當注明支付工資的具體時間,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後的三個月內支付工資。

    領取施工證先交工資保障金

    工資保障金實際就是農民工的保險金。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建設領域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報告審批前應當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按時足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納工資保障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入指定銀行,專戶存儲。工程合同價款不超過一千萬元的為百分之五;工程合同價款在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為百分之三;工程合同價款超過五千萬元的為百分之二。建設單位能夠提供相應數額銀行信用擔保的,也可以不交納工資保障金。

    此外,工程竣工滿五十日,無拖欠工資投訴、舉報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工資保障金本金和利息退還建設單位;有投訴、舉報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確認,非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退還工資保障金本金和利息。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啟動工資支付保障金,並監督發放。同時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發放的具體辦法。對違反工資保障金制度的最高處五萬元罰款及予以行政處分。

    農民工要有自己的工會

    進入城市的農民工聯系松散、文化程度偏低、缺乏法律意識、工作流動性,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形不成維權合力。調研過程中,許多農民工和工會組織都提出,應當在規定中倡導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由工會組織代表農民工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以形成維權的合力。哈爾濱市道裡區工會已經開展了這方面的工作,吸收農民工加入社區、街道等工會組織,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草案第六條規定,農民工有權申請加入用工單位工會組織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社區、街道等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農民工會員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農民工會員簽訂集體合同。

    領導行政乾預引咎辭職

    據了解,全國660個城市和2萬多個鎮中有五分之一存在『形象工程』,有的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在缺少工程款或者根本沒錢的情況下搞工程,最終導致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甚至存在著領導實施行政乾預對建設資金沒有落實的建設單位違法發放施工許可證、違法審批開工報告,或者根本不發施工許可證、不履行開工審批程序的問題。為加快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建設步伐,使政府及其部門真正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草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政府及其部門主管領導規定了引咎辭職、行政處分、取消評選榮譽稱號資格的責任。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欠錢罷免

    據了解,省勞動保障廳和建設廳在調研中,了解到某些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侵害了農民工的權益,而其法定代表人又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不少人認為,這些人連最起碼的誠信都不具備,怎麼還能代表人民群眾參政議政呢 對此,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用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法定代表人為人大代表的,農民工代表或者農民工所在工會組織可以向該人大代表所在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出罷免該人大代表的建議;法定代表人為政協委員的,可以建議該政協委員所在的政協常務委員會撤銷其委員資格。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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