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4日電(賈晉璇 王琦 記者 雷蕾) 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違反國家規定生產不合格過氧乙酸,致使一搬運工在搬運過程中被炸傷。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廠賠償搬運工各種費用35833.93元。
2003年4月,哈市某醫療保健品公司從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買進了10噸過氧乙酸囤在倉庫內。5月初,就在總經理孫某打算將手裡的過氧乙酸賣出去之際,哈爾濱市公安局、哈爾濱市技術監督局聯合對化工試劑廠生產產品進行檢查、檢驗,發現該化工試劑廠庫存大量不合格過氧乙酸,並通過多家媒體通知全市各藥店經銷該化工試劑廠生產的過氧乙酸全部收繳。孫某得到消息之後,立刻向公安局報了案。哈市公安局於5月13日通知孫某的公司全部收繳、扣押該化工試劑廠生產的過氧乙酸,並自行運送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地點進行銷毀。
5月14日,孫某僱傭個體司機國某和其自帶的搬運工谷某,將全部不合格過氧乙酸送往公安局銷毀場進行銷毀。搬運過程中,過氧乙酸突然發生爆炸,谷某的左眼當場被灼傷。經醫院治療診斷為:『雙眼化學燒傷、眼角膜穿孔』,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鑒定為:左眼化學灼傷,其損傷屬七級殘。
2003年10月,谷某經過四個多月的治療傷愈出院。將化學試劑廠和孫某的醫療保健品公司告上哈爾濱市太平區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損失。太平法院審理後認為,試劑廠向孫某的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過氧乙酸,致使谷某在搬運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谷某人身傷害,試劑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孫某的保健品公司受公安機關指令,將其被扣押的過氧乙酸運往指定地點銷毀,在裝運過程中發生爆炸,其行為不屬銷售經營所為,確系政府政令行為所致,對谷某的傷害無過錯。判決被告哈爾濱化工化學試劑廠賠償谷某醫療費、傷殘補助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5833.93元。
判決後,化工試劑廠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運輸化學品需要進行培訓,有上崗資格證,谷某受傷保健品公司應承擔醫藥費。哈中院審理後認為,化工試劑廠在其產品包裝上並未注明運輸時應注意的事項,並且該保健品公司是受公安機關指令運輸過氧乙酸,化工試劑廠是造成谷某受傷的過氧乙酸的生產廠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化工試劑廠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