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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不能出爾反爾 解讀行政許可法十大疑問
2004-06-28 13:15:30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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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6月28日電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信賴保護』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許可後,不得擅自改變和廢止已經依法生效的行政許可,即使是因為政策變化、工作失誤或經驗不足等原因。如果由於公共利益的原因,確需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也要依法進行,盡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並對老百姓因此受到的損失給予合理的、適當的補償。

    行政許可,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7月1日,行政許可法將開始實施,本報記者為此采訪了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有關人士,就行政許可法實施時可能存在的十大疑問進行了解讀。

    疑問一:誰來設置

    現在有權設置行政許可的部門很多。上至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下至鄉政府、甚至其派出機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太多了,從各地清理的情況就可見一般。

    行政許可法實施後,行政許可的設置權只有三個層次的國家機關可以行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即使這些機關也不能隨意設定行政許可,而必須依據法定的權限。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疑問二:項目多還是少

    行政許可法從根本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嚴格限制,將大大壓縮其數量。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審批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規定只有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這六類事項分別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這一法律還規定,如果上述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疑問三:能否出爾反爾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信賴保護』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許可後,不得擅自改變和廢止已經依法生效的行政許可,即使是因為政策變化、工作失誤或經驗不足等原因。如果由於公共利益的原因,確需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也要依法進行,盡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並對老百姓因此受到的損失給予合理的、適當的補償。

    按照這一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疑問四:群眾辦事方不方便

    現在許多老百姓都感嘆:行政許可就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而按照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辦事將不再『跑斷了腿、磨破了嘴』。

    ——審批權相對集中,實施『一個窗口』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

    ——行政機關會盡量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並允許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疑問五:收費標准有啥變化

    亂收費、搭車收費、越權設定收費項目的現象屢見不鮮。在個別情況下,收費甚至成了行政許可機關批准許可的主要條件。

    為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減輕申請人負擔,行政許可法確立了審批『不收費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都不得收費……

    而可以收費的例外,則僅限於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疑問六:暗箱操作還會存在嗎

    暗箱操作問題,也是行政許可過程中的一大弊病。批准條件是什麼?多長時間有結果?由於規定不明確,為暗箱操作留下了生存空間。

    針對這些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

    ——信息公示。行政機關要把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以及申請書格式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對於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聽證的事項,行政機關必須舉行聽證。

    ——對於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尤其是資源開發的許可,原則上要進行公開拍賣。

    疑問七:老百姓能提意見嗎

    以前,設定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說了算,老百姓不能參與。而行政許可法則明確規定:必須聽聽老百姓如何說,老百姓也有參與權。

    ——擬設定的行政許可,相關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立法機關進行相關說明。

    ——設定的行政許可生效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還要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就要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疑問八:誰來監管

    『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工商、稅務、衛生檢疫……一批檢查人員還沒走,又來一批,連正常的經營也受影響。』許多企業家被各種各樣的檢查弄得苦不堪言。

    為防擾民,行政許可法將監管模式規定為以書面形式為主,認真核查被許可人的有關材料;通過書面監督方式難以達到監督效果,需要進行實地檢查、核驗、檢測的,纔進行實地檢測。同時,為了保證監管質量,行政許可法將對違法情況的舉報權賦予了群眾。

    疑問九:行政審批有期限嗎

    三年辦不下一個企業的批文,為蓋一個章跑斷腿,目前個別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的過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後天,讓當事人感到十分無奈。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新法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法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有關條款規定的期限內。

    疑問十:指定教材必須買嗎

    參加資格考試時,考生常常被迫參加強制性的考前培訓,購買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錢』。

    行政許可法向借資格考試牟利的這兩種行為說『不』,規定任何部門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法律規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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