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7月15日電 目前,開辦了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銀行均把購買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作為獲得抵押貸款的條件之一,如果抵押的房屋遭受災害事故損失,或買房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時,銀行能夠從保險公司得到相應的賠償。
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一直是由買房人在銀行的指令下埋單的一個『規定動作』。但日前,哈市一位同時辦理兩種貸款買房手續的市民卻發現,這個『規定動作』有許多令人難解的地方。
貸款額度少保險費反而高
今年5月,哈市市民車先生分別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工商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在哈市松北新區買了兩套房子。其中公積金貸款20年期20萬元,在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西十二支行貸款20年期14.5萬元。在按照要求購買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時,卻出現了讓車先生疑惑的現象:公積金貸款買的房子保險費是1600元,工商銀行貸款買的房子保險費卻高達1917元。車先生對此很疑惑:貸款20萬的保險費為什麼會少於14.5萬的呢?
細究之下車先生發現,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他買的保險金額是按實際貸款額20萬元計算,保險總費率是0.4?;而工商銀行是要求他按房屋總價21.3萬元投保,保險總費率是0.45?。按照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算法,自己在工商銀行買房辦的保險多花了757元。
車先生認為,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的第一受益人是銀行,是為了保證銀行能夠收回自己放出的貸款,那麼理應按照貸款額度計算,讓買房人為自己首付的30%%購房款也買保險是不合理的。因此,他多次找到中國工商銀行哈市西十二支行個人住房按揭中心,但工作人員告訴他,關於投保的方法銀行就是這麼規定的,要在工商銀行貸款買房,必須如此辦理。
7月12日,記者與車先生一起來到該行了解情況時,工作人員表示,為了讓買房人盡量少繳納保險費,從5月20日起工商銀行提供了兩種投保方式供買房人選擇:一是按房屋總價投保,二是按貸款本息之和投保。他們為車先生算了一下,貸款本息之和比房屋總價還要高,車先生先前買的保險還是劃算的。
貸款利息保險公司賠不賠?
買房人究竟是該按貸款本息之和還是按貸款本金投保?記者諮詢了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對方均表示在他們那裡貸款買房是按貸款本金投保。工商銀行有關人士認為,一旦出險,銀行損失的不僅是本金,還有應得的利息,因此按本息之和投保纔是合理的。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有關人士表示,保險公司在買房人失去還貸能力而承擔還貸責任時,是以出險時的貸款本金餘額為限的。保險條款已明確說明,對於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不負賠償責任,即使銀行要求買房人按貸款本息投保。
在這個涉及三方的交易中,買房人通過貸款得到自己的房子、銀行通過放貸收取利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都獲得了各自的利益。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銀行在這個經營活動中也應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但現在看來,銀行既有房屋不動產作為抵押,又有保險作為保障,幾乎已經沒有任何風險,是三方交易中『最省心的』。
中國工商銀行哈爾濱市西十二支行工作人員則認為,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包括財產損失險和還貸保證險兩部分,其中還貸保證險不承擔償付利息的責任,但財產損失險應該是以投保標的額為准,投多少保多少。
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哈市分公司營銷部有關人士介紹,這個包含了兩種保險的綜合險種確實應該分開計算保險金額:財產損失險投保金額自行確定,還貸保證險投保金額按貸款額計算,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分開辦理。
同一險種條款不一
在各種不同的理解中,最有說服力的應該是保險條款了。
記者在車先生通過公積金貸款買房所辦理的保險單上看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金額』一項中所列出的選擇方式為:成本價;購置價;市價;評估價;借款額;其他方式。在該保險公司網站上公布的該險種條款與之完全一致,這也是記者在諮詢省、市中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時,對方一致認為應該按借款額投保的主要原因。
但是,車先生通過工商銀行貸款買房所辦理的保險單上,該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五項卻由『借款額』變成了『借款本息和』,正是它讓工商銀行要求買房人投保時更加理直氣壯。
同一家保險公司,同一個險種,不同的只是前者由中保哈市香坊支公司辦理,後者由道外支公司辦理,就能適用兩個不同的條款?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有關人士表示,同一險種的條款應該是統一的,對於兩家支公司所出現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不統一的問題,他們將進行調查。
『房貸險』爭議不少
車先生表示,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貸款消費越來越多,但是多數老百姓對相關各種程序並不十分了解,只是銀行讓怎麼辦就怎麼辦。如果不是像自己這樣同時貸款購買了兩套住房,相信大部分人不會了解到『房貸險』中會有這些說道。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許多貸款買房者都對『房貸險』心存顧慮。
市民劉先生認為,在這個保險中,保險方式、保險公司都是由銀行早已確定的,投保人無權選擇,這是一種典型的強制性『捆綁式』銷售,違反了《保險法》中的自願原則。而且,沒有與銀行建立業務聯系的保險公司無從參與競爭,應屬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章女士認為,自己貸款買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銀行要規避自己的貸款損失風險,應該自己去買保險,不該由買房人埋單。
律師楊長城認為,《保險法》是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行為的約束,銀行作為第三方對買房人做出的強制保險的要求,並不違反《保險法》的自願原則。而買房人購買『房貸險』,是借款人為取信於貸款人,要求保險公司充當類似保證人的角色,這樣的保險可以雙方約定由誰來投保。總之,『房貸險』雖然在操作中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但它並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