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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村霸李老丫被判11年
2004-08-01 05:35:07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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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8月1日電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阿城市『李老丫』犯罪團伙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李淑珍(綽號李老丫)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00元。團伙其他成員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阿城市巨源鎮興利屯原屯長李淑珍,是阿城市巨源鎮繁興村人,曾任巨源鎮繁興村村長。2003年8月13日,以『李老丫』為首的團伙主要成員13人,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詐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賭博,偽證罪等罪名被哈爾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2003年9月24日下午,在關押被告人李淑珍的哈爾濱市第一看守所,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成員進行了一審判決。法院依法判決李淑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賭博罪,偽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5000元。其丈夫邢兆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六項罪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3000元。邢紅梅等6名成員也分別被判了刑。

    5名公檢法人員同時也被判刑。阿城市公安局民警許廣波、付文彥犯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阿城市檢察院起訴科原科長馬慶祿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阿城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於國斌、審判員葉立軍犯徇私枉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一審判決後,李淑珍等人不服判決,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3年12月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淑珍、邢兆林及邢紅梅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賭博罪,偽證罪,徇私枉法等罪的部分事實不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了撤消原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並於當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函一封,要求該院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重新審查,並建議移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法院審理。2004年2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交給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檢察院審查。3月26日,哈爾濱市平房區人民檢察院經過重新審查,指控被告人『李老丫』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賭博罪、偽證罪;邢兆林犯敲詐勒索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賭博罪;邢紅梅犯偽證罪;李蓮臣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李勇犯敲詐勒索罪;計井波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楊曉艷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偽證罪;許廣波、付文彥、馬慶祿、葉立軍、於國斌犯徇私枉法罪,於4月1日向平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未對該團伙訴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04年4月27日,平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現年46歲的李淑珍在阿城市巨源鎮繁興村任村長期間,與其丈夫邢兆林、女兒邢紅梅及親屬李蓮臣、李勇、計井波、楊曉艷等人,以親屬或乾親關系形成鏈條,有組織地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他們通過敲詐勒索、聚眾賭博等手段聚斂錢財,通過操縱、乾擾選舉,使李淑珍當選村委會主任,從而利用手中權力長期橫行鄉裡,稱霸一方,欺壓百姓。通過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在阿城市巨源鎮繁興村范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嚴重破壞了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1997年9月4日23時許,蔡某等6人到阿城市巨源鎮繁興村上興利屯被告人邢兆林家食雜店喝酒時,因結賬雙方發生口角並廝打在一起,廝打中邢兆林用尖刀照蔡某腹部、右上臂各刺一刀。蔡被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經法醫鑒定:蔡某系生前被人用單刃刺器刺傷左腹部致肺髒損傷失血死亡。

    2002年3月21日12時許,被告人李蓮臣、徐曉利(另案處理)、李勇在阿城市永源鎮繁興村上興利屯叢某家中吃飯時因瑣事與被害人賁某發生口角,李蓮臣用磚頭將賁某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證明賁某的頭部傷系輕傷。

    2002年3月份,被告人李淑珍以其夫邢兆林與張某有兩性關系為借口多次毆打張某,張某嚇得不敢回家。李淑珍找不到張某竟竄至張某姐姐家鬧事。並以邢、張兩性關系對其造成精神損失為由,向賀某索要7000元並讓賀家出了一張5500元的欠條。

    2002年4月7日17時許,被告人李淑珍以其夫邢兆林與張某發生兩性關系時張燕為張某看孩子為借口將張燕打傷,並伙同徐曉利、李蓮臣、李勇竄至張燕家索要現金400元;而後李淑珍又支使三人到張某家索要2000元不成的情況下,三人將張某家兩頭耕牛強行牽走,李淑珍等人獲贓款2450元。

    2001年7月,被害人劉某與李勇因打工及欠款一事發生廝打,被告人李淑珍得知後,伙同邢兆林、徐曉利、李蓮臣竄至劉某家中將劉的父母打傷,並以李勇受傷看病為名強行向劉家索要3000元錢,贓款被李淑珍據為己有。

    2001年9月份,被害人徐某在阿城市巨源鎮繁興村上興利屯張某家地裡偷32穗玉米,被邢兆山發現後帶回家。李淑珍把徐某送到巨源鎮派出所後以罰款為由向徐家騙取4500元,李淑珍為徐某到巨源鎮派出所交了200元罰款後徐被放回,李淑珍得贓款4300元。

    2001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邢兆林持刀竄至繁興村上興利屯農民張某家中,將27歲的張按倒在床,用被子蒙住張的頭後,將張強行奸污。

    1997年9月至11月期間,阿城市公安局民警許廣波、付文彥;阿城市檢察院起訴科原科長馬慶祿,阿城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於國斌、審判員葉立軍在審查、辦理邢兆林故意傷害案過程中,接受邢之妻李淑珍賄賂款和吃請。

    2004年5月24日,哈市平房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處李淑珍犯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6年,犯詐騙罪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有期徒刑2年,犯賭博罪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犯偽證罪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00元。

    邢兆林犯敲詐勒索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3000元。

    邢紅梅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李蓮臣犯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李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計井波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楊曉艷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許廣波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付文彥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馬慶祿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葉立軍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國斌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一審判決後,『李老丫』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判決,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7月6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駁回『李老丫』等人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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