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日電 『我的車是贓車,那麼綏化交警支隊的行政行為就違法;買車後,這輛車轉落呼蘭,如果是贓車,交警部門的轉落行為也違法。』7月13日,王海林對記者說。
提起這件事他至今仍覺得冤枉。據介紹,為了驗明這輛車的身份,他專門找交警隊的朋友進行檢驗,後來又成功轉落原呼蘭縣。沒想到,車到手幾個月,合法車就變成贓車被公安機關沒收了。『幾家車管部門竟然鑒別不出一輛車是否合法?』王海林質問。
那麼,這輛贓車是怎樣通過交警部門的一路檢驗進入市場的呢?王海林說,是交警隊出具的一份落戶手續『幫了忙』。
交警當中間人,贓車有合法手續
1998年11月,正准備買車的王海林通過巴彥縣興隆鎮的崔某聯系,與綏化市的李井艷結識,李井艷稱自己手頭有一輛捷達王轎車。
最初,王海林與李井艷達成的汽車買賣協議是:王海林的桑塔納轎車作價6萬元,李井艷的捷達王作價16萬元,雙方換車,王海林再給李井艷10萬元。但不久,李井艷以王海林的車況不好為由撕毀了約定,不同意換車。
『既然是買車,那我當然就得慎重了。』王海林找來開出租車的朋友仔細查看車況,還多方打聽車主和汽車的背景。查車況的時候發覺車鈑金有一處掉漆,這讓王海林對車的來源產生了懷疑。就在王海林准備撤出的時候,崔某和李井艷百般勸阻,並主動讓他到綏化交警支隊去檢查該車的手續。
王海林到綏化交警支隊將該車的辦證資料調出來,發現這的確是經過合法手續落戶的二手車。他把該車的銷售發票、出廠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表等都復印下來。為了穩妥起見,他又找到原呼蘭縣交警隊專門負責車檢辦證的幾名交警聯合為他驗車。驗車後,交警開玩笑地對他說:『這要是黑車,那所有的車都不合法。』
王海林還是不放心。為了成功地促成這筆買賣,崔某找來了當地的一名交警作中間人。事後,記者與這名交警進行了核實。王海林說,當時崔某領著那個交警找到了自己,那人還穿著警服。『這回絕對沒問題了。』王海林說。當時雙方就簽訂了購買協議:李井艷同意以14.5萬元的價格將捷達王轎車賣給王海林。最後,由於捷達王的鈑金問題又降了3000元,成交價是14.2萬元。
1999年2月,王海林在原呼蘭縣的汽車交易市場辦理了登記,並交納了交易稅、辦理了汽車過戶手續,這輛車也由綏化轉落到原呼蘭縣,車牌號是黑A69858。
『車都落戶了,我還有10萬元沒給她呢。』王海林說。幾個月後,看這臺車確實沒有問題,他纔將剩餘的購車款交給李井艷。
汽車大盜落網,25輛贓車被追繳
但最讓王海林擔心的事還是發生了。
1999年6月17日,大慶公安局讓胡路分局辦案人員張秋林找到了王海林,告知他他所購買的捷達王轎車是贓車,系盜竊所得,用偽造的發票和合格證辦的落戶手續。當天,王海林的車就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原來,王海林購買的捷達王轎車是汽車大盜黃玉生所盜車輛中的一臺,而李井艷正是汽車大盜黃玉生的妻子。1999年年底,黃玉生被大慶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黃玉生從1995年10月1日起到1999年4月20日期間連續作案,伙同他人或單獨在大慶和綏化等地區連續作案25起,共盜得轎車25輛,案值共計四百多萬元。
從判決書上,王海林查清了自己買的那輛捷達王的來源。1998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黃玉生攜帶螺絲刀、鉗子等作案工具,竄至大慶市紅崗區農業銀行院內,盜竊一輛牌號為黑E50×××號米黃色捷達轎車,價值人民幣17.7萬餘元。
『原價17萬多元,我買的時候是二手車,花了14萬多,要遠遠高於當時的交易價。』王海林說。相關法律規定,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但因為此案民憤極大,未等結案,當地就集中召開了返贓大會,將贓車發還失主。
『公安機關的處理辦法盡管不妥,但我沒有意見,畢竟對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說實話,失主的心情比我更為迫切。』王海林說,『但是交警部門為贓車辦理合法手續的行為,說什麼我也不能接受。如果沒有合法手續,我不會買;如果是知贓買贓,我會花低價買。但現在我衝著合法的落戶手續花高價買了一輛贓車,造成巨大的損失,交警部門難逃其責。』
1999年10月26日,一紙訴狀,王海林將負責車輛轉落戶的交警部門告上法庭。
是贓車尚無定論,二審被駁回
1999年10月29日,本案由哈市道裡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王海林在庭上指控被告交警隊,在為原車辦理變更登記過程中,未能依法履行審驗職責,采信偽造證件,濫用職權,為來歷不明的車輛辦理了變更登記,行政行為顯然違法、無效,應予以撤銷。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800元。
交警部門答辯認為,為該車輛進行確認審核發放牌照的是綏化地區交警部門,與答辯單位無任何隸屬管轄關系。另外,根據有關規定:如果原告確屬不明知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車輛仍可退還原告。案件還未結案,原告的車輛還有可能退還,所以,現在要求賠償沒有道理。
法院當庭宣判,現原告捷達王轎車並未定論為盜竊之車,被告為其辦理的過戶手續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事實上,黃玉生刑事案件的結果對本案的審理沒有影響。本案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取決於被告是否依法履行了審驗職責。因為即使該車來歷合法,但手續不符合變更登記的要求,那麼變更登記的行為也同樣違法無效。因此,被告以案件未結為由,推卸違法責任,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王海林說。
2000年年初,王海林提起上訴。1月18日,哈市中級法院以盜車案尚無定論,上訴人即起訴被上訴人為其辦理汽車過戶的行政行為,有悖於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由,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同時,駁回上訴人王海林的申請。
交警部門連續為三臺贓車落戶
上訴被駁回後,王海林一直在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始終沒有結果。『要想保護權益,還得依靠法律手段。』王海林說。今年7月初,王海林痛下決心,將另一個交警部門———綏化市交警支隊告上了法庭。
王海林說:『綏化交警支隊對贓車落戶負有直接責任,開始我確定的被告就是綏化交警支隊,但由於種種原因在當地未能立案。』
在訴狀中,王海林認為,機動車辦理落戶手續時交警部門應對車輛進行必須的檢驗,特別是合格證、發動機號、大架子號等重要的辨別標志。但在為該車落戶時,該車的合格證、發票是偽造的且有明顯偽造的痕跡。合格證沒有編號,大架子號、發動機號3改8、1改4,檔案中存在兩張面值不等的發票,辦證人員都視而不見,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控告人提起控告,要求追究辦證機關的責任,並賠償控告人的經濟損失。
7月13日,按照機動車登記表上的經辦人簽名,記者在綏化交警支隊找到了當時任車務科科長的尹長國。他表示對王海林當年扣車的事還有點印象,並說綏化還有三四個類似的情況過來找過。
『黑車這都是後來認定的,但當時我們進行檢驗時是合法的。』尹長國說。據他介紹,當時驗車主要驗的是大架子號和發動機號,這兩項犯罪分子做得非常逼真通過了檢驗,那麼其他的手續就可以不作為必然的檢驗條件。『就是我們想檢驗也沒有辦法,比如購車發票,全國各地沒有統一格式,想檢驗怎麼驗?公安部又沒給我們下統一的樣子。』
尹長國進一步解釋:『2001年之後國家纔頒布了新的《機動車登記辦法》,以前沒有系統的管理辦法。據說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有過一部登記辦法,我們連見都沒見過。沒有《機動車登記辦法》我們的工作就沒有規范,制度不健全,出現黑車登記這樣的過失也在所難免。』
根據犯罪分子的交代,他偽造了16臺車的合格證和發票,其中三臺在綏化交警支隊落戶。而且,其中兩臺車的落戶時間都是1998年年底。
『兩臺黑車先後落戶,即使制度不健全,如此頻繁地出現過失,也不由得不讓人深思。』王海林說。
據了解,7月21日,王海林訴綏化交警支隊案已正式被綏化市北林區法院受理。王海林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法院撤銷綏化交警支隊頒發行車證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