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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職員替同事貸款 借款人消失被判替人還貸
2004-08-10 20:02:38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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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0日電 (賈晉璇 龐永葆 記者 雷蕾) 一名銀行職員騙得同事替其貸款,得款後不知去向,將上萬元的債務留給了同事承擔。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這起貸款糾紛案,判這位替同事貸款的銀行職員清償貸款。

    李剛與張軍是哈爾濱市某農業銀行的同事。2002年初,張軍找到李剛說,他想貸一筆款去投資做生意,他已貸了一部分但不夠,想讓李剛再幫他貸點,賺了錢算李剛一份。12月5日,李剛將其身份證、名章、工資卡交與了張軍,並同他一起到信用社辦理了9,000元借款,借款利率為6.6375?,借款與還款的期限為:2002年12月15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該筆借款的經辦人為張軍。借款申請書、質押借款合同書及中國農村信用合作貸款憑證上的借款人欄內印有李剛的名章,且記載李剛的身份證號碼,質押借款合同書上有李剛本人簽名。

    事後不久,張軍就不知去向了。李剛等人四處打聽尋找張軍的下落,始終沒有找到。2003年底,還款期限到了,信用社向李剛催收貸款,李剛還不出來,信用社就將他告上了法院,要求李剛立即償還貸款本金9,000元,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為703.15元。同時一審法院依信用社關於訴訟保全的申請,依法凍結了李剛工資款額9,703.15元。

    一審法院認為:信用社與李剛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李剛對上述借款負有償還義務,判決:李剛給付信用社貸款本金9,000.00元,貸款利息703.15元,合計9,703.15元。

    判後,李剛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李剛認為:我沒有在信用社貸款,該借據和貸款申請書上所蓋我的名章系張軍私刻的,我在質押借款合同上的簽字是後來補簽的,當時未看清合同上的借款人是誰,我是以擔保人的身份簽的字。

    哈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李剛將其名為李剛的身份證、名章及工資卡交與張軍辦理借款事項系授權行為,張軍以其名義辦理借款後,李剛在借款合同上簽名,已經明確表示對張軍以其名義辦理借款行為的承認。如該筆借款確系為張軍使用,與本案亦非同一法律關系,李剛可另行主張。故李剛與信用社質押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應當依法履行清償義務。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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