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8月20日電 《哈爾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近日在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上通過,並於10月1日起施行。記者日前采訪權威部門,請他們對《辦法》的主要內容進行解析。
贍養人要保障老年人生活 標准不低於家庭其他成員
據介紹,《辦法》規定,老年人是指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贍養與扶養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老年人與配偶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在老年人子女無贍養能力或死亡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標准不低於家庭其他成員,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對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並為其安排生活必需用品,承擔必要的家務勞動。贍養人居住在外地的,應當與單獨居住的老年人經常保持電話、信函等聯系,或者委托他人定期探望,及時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狀況。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護理義務;需就醫治療的,贍養人應當及時安排並提供醫療費用。贍養人有義務耕種、照管老年人承包或者自有的田地、林木和牲畜以及經營的其他副業,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辦理老年人自有房屋權屬的轉移須當面征求老年人意見
贍養人應當對無住房的老年人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借用老年人房屋的,應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並按照約定時間歸還。
贍養人、家庭成員及其他親屬不得強迫或者采取哄騙等方式調換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
房產等管理部門在辦理老年人自有房屋權屬的轉移、變更、抵押、典當,或者承租公產房屋使用權的變更等手續時,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的意見,並取得書面材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到老年人的住所取得書面材料或者辦理相關手續。
贍養人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乾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新建老年服務設施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收費
《辦法》指出,市、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增加對老齡事業的資金投入。醫療保險機構應當保障已參加醫療保險的老年人的醫療保險待遇,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
鼓勵社會各方面投資、捐資興辦各類老年福利或者服務機構,以及老年福利或者服務設施。對福利性或者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使用的電、水、燃氣按照居民或者民用價格標准計費。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新建老年服務設施所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給予減免優惠。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轄區內設立老年活動中心。民政、體育等部門在發行的福利、體育彩票收益中,應當有計劃地將規定比例資金用於老年福利事業和老年體育事業。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法律援助。對辦理扶養、贍養老年人的協議公證,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公證費用的,公證機構應當減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證費。經濟困難的標准,可以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