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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一次性撫恤金提高一倍
2004-08-25 07:04:19 來源:哈報新聞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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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電(記者 王東明 劉昕)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全文另發)。重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公布,是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發展史上的重要裡程碑,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優撫保障體系框架的基本建立。

    我國現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是1988年國務院公布施行的。16年來,這個條例對於保障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增強全民國防意識和部隊凝聚力,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改革的深入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現行條例越來越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准長期落後於人民群眾生活水平,醫療難問題日趨突出,有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1996年,民政部和總政治部針對這些突出問題開始對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共分為6章、52條。包括軍人撫恤優待的原則、死亡撫恤、殘疾撫恤、優待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與現行條例相比,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軍人撫恤優待管理、負責發放撫恤補助金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撫恤優待對象等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新修訂的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均在原有基礎上翻了一番;確定了各項定期撫恤標准的參照依據,較好地體現了『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調整了軍人殘疾等級的設置,把原來的『四等六級』改為『一至十級』;明確了義務兵家庭享受優待金的范圍和標准;對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進行分類施保;拓展了優撫對象的社會優待范圍和內容,增加了現役軍人享受優待的內容。

    新修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公布實施,將對確立軍人撫恤優待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進一步理順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關系,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將首次納入評定病殘范圍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首次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了評定病殘范圍。這一修訂可解除這類人員及其家屬的後顧之懮。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沒有將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納入評殘范圍。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精神病也是疾病的一種。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評殘,致使他們中的許多人長期滯留部隊,影響部隊戰備訓練和正常工作。『因此,將精神病患者納入評殘范圍,十分必要。』這位負責人說,這一規定對於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穩定國防和支持軍隊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失蹤軍人經『宣告死亡』可以享受軍人死亡撫恤

    10月1日起,我國將使用『宣告死亡』這一法律手段來解決失蹤軍人的撫恤問題。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明確規定,失蹤軍人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後,可分別依據條件被確認為烈士、因公犧牲或病故,其遺屬即可享受軍人死亡撫恤待遇。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宣告死亡』這一法律概念在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法規裡是首次出現。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規定,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值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現役軍人在執行上述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犧牲對待;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對待。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軍人從事的是高風險的職業,失蹤現象難以避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來解決失蹤軍人及其家屬的權益問題。

    我國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對失蹤軍人的撫恤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這次在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增加有關『宣告死亡』的條款,使我國失蹤軍人家屬能夠享受到相應優撫待遇,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這位負責人說,如宣告死亡軍人又經法定程序撤消對其死亡宣告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資格,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烈士、因公犧牲及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金將提高一倍

    自10月1日起,我國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將大幅提高。記者在民政部采訪時了解到,按照日前公布的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烈士、因公犧牲及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將分別調整為80、40、20個月的工資。

    據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按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烈士、因公犧牲及病故軍人發給40、20、10個月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但自1988年這一條例頒布實施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一直沒有進行調整,雖然計算一次性撫恤金的最低基數(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增長了208%,但仍低於城鄉居民平均消費水平515%的增長比例。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已明顯偏低,不僅低於軍人傷亡保險的標准,甚至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工亡補助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事故發生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准。

    這位負責人說,在這次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行修訂中,考慮到現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偏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的過程中,無法體現國家對軍人及其家屬的精神和物質撫慰,因此將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提高1倍。

    明確義務兵家庭優待標准擴大優撫對象享受優待范圍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不僅明確了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標准,還增加了多項關系到優撫對象切身利益的具體優惠條款。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了『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時,新修訂條例增加了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本人退役後享受復工復職等有關待遇的規定,並明確『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對殘疾軍人本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現役軍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樣享受優惠待遇;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等。新條例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等享受優待。

    殘疾級別設置重大改革殘疾軍人殘情分一至十級

    記者從民政部優撫安置局了解到,我國軍人殘疾級別設置將進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級』的新標准將取代『四等六級』的舊標准。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我軍目前使用的是『四等六級』的殘疾設置,特等和一等分別為完全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二等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三等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標准設立時間較早、級別設置過粗,1996年以來,國家相繼將職工工傷和非因公傷殘的殘疾等級重新設定為『一至十級』和『一至六級』。由於我國在職殘疾軍人大部分在企業事業單位,軍地殘級劃分的不統一造成了殘疾軍人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對號入座』。

    這位負責人說,針對這些情況,在這次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行修訂時,根據殘情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礙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

    新的殘疾級別設置,擬確定一級至四級分別為完全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器官缺失、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礙;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優撫對象

    我國現有優撫對象3900萬人。

    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我國優撫體制中的重點保障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復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烈屬、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468萬人。據新華社北京電

    首次明確軍人撫恤補助標准將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增長

    我國軍人撫恤補助標准將隨社會經濟發展而增長。根據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說,對於優撫對象生活的保障,我國在現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就確立了『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准與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原則。但在現行條例中,僅僅規定了『撫恤金』增長的原則,而沒有具體的標准和機制,這就造成了各地對撫恤補助的調整存在著較大隨意性,出現了撫恤補助標准與城鄉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適應、補助增長周期不確定等現象,對優撫對象的生活帶來一定影響。

    這位負責人說,這次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修訂中,首次明確了撫恤補助標准的基本依據,這一依據的確定,事實上等於建立了撫恤補助標准的自然增長機制。這一機制就是以城鄉人民的生活水平為參照,根據使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達到或略高於當地群眾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確定一個既能基本滿足優撫對象的生活需求,又使國家財力能夠承受的、較為合理的撫恤補助增長比例。根據規定,今後撫恤補助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而逐步調整。

    解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軍人評殘范圍有所調整初級士官可以評定病殘

    記者從民政部了解到,從保障現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出發,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增加了初級士官可以評定病殘的內容。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原條例規定只在義務兵中評定病殘。根據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後的有關規定,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由征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由於初級士官服役期間的待遇及退出現役的辦法與義務兵基本一致,在服役期間醫療保障水平比較低,因此,通過評定病殘的辦法可以保障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級以上士官退出現役後作轉業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隊服役期間他們與現役軍官一樣在生活和醫療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條例規定的病殘軍人待遇。據新華社北京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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