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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提倡財產公證 解讀哈爾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
2004-09-01 13:12:57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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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9月1日電 8月31日,《哈爾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正式向社會公布,該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據哈市老齡委有關人士介紹,推出該辦法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哈爾濱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頒布的。

    ●贍養與扶養主要依靠家庭

    辦法明確規定:贍養與扶養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老年人與配偶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父母無力贍養或者父母死亡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標准不低於家庭其他成員,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對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並為其安排生活必需用品,承擔必要的家務勞動。贍養人居住在外地的,應當與單獨居住的老年人經常保持電話、信函等聯系,或者委托他人定期探望,及時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狀況。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護理義務;需要就醫治療的,贍養人應當及時安排治療並提供所需醫療費用。贍養人以及其他親屬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害身體健康的勞動。

    ●老年人財產不容侵害

    在保護老年人財產權利方面,辦法明確規定:老年人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乾涉。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任何理由侵佔、私分、騙取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贍養人應當對無住房的老年人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借用老年人房屋的,應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並按照約定時間歸還。贍養人、家庭成員及其他親屬不得強迫或者采取哄騙等方式調換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

    房產等管理部門在辦理老年人自有房屋權屬的轉移、變更、抵押、典當,或者承租公產房屋使用權的變更等手續時,應當當面征得老年人的意見,並取得書面材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到老年人的住所取得書面材料或者辦理相關手續。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轉移、隱匿、侵佔、搶奪應當由老年人繼承的遺產。

    ●不得乾涉老年人生活及婚姻

    贍養人應當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願,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乾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提倡老年人再婚前對個人財產進行公證。

    ●不得克扣或者挪用養老金或者醫療保險金

    醫療保險機構應當保障已參加醫療保險的老年人的醫療保險待遇,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任何單位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的養老金或者醫療保險金。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惠照顧,提倡設立家庭病床。醫療機構應當有計劃地為老年人義診,組織保健講座,開展諮詢服務等活動。

    ●興辦老年服務機構給予減免稅優惠

    對福利性或者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使用的電、水、燃氣按照居民或者民用價格標准計費。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新建老年服務設施所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給予減免優惠。

    ●對生活困難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對辦理扶養、贍養老年人的協議公證,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公證費用的,公證機構應當減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證費。經濟困難的標准,可以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確定。

    ●全社會都要依法保護老年人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對老年人的申訴、控告、檢舉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或者拖延。有關部門拒絕受理老年人的合法控告、檢舉、申訴或者故意拖延,不及時處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因有關責任者拒絕受理、故意拖延老年人控告、檢舉,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強佔老年人住房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強制遷出,也可以由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遷出。采取強迫、哄騙等方法,擅自改變老年人住房產權或者租賃關系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根據人民法院的裁決,恢復老年人住房的產權或者租賃關系,並追償給老年人造成的損失。

    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拖欠、克扣或者挪用老年人的養老金或者醫療保險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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