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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探索未成年犯矯正新模式:緩刑的未成年犯留在學校學習
2004-09-03 15:17:00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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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統計,我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佔全國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在逐年提高,2003年達到9.1%,而面對全國3.6億未成年人的龐大群體,我國還沒有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東北網哈爾濱9月3日電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數據顯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昇趨勢,每年以20%%左右遞增,犯罪年齡日趨低齡。 

  本著對這些少年犯進行挽救和感化,哈爾濱市一些基層法院正在探索對一些罪行輕微的少年犯不采取監禁,而采取判處緩刑,讓其繼續留在學校學習等矯治辦法,對少年犯實行司法分流。 

    少年緩刑後又返校園 

  中學生聞某的三星CDMA手機引起了三名少年的注意,一場搶奪案鎖定了聞某。2003年12月22日,家住哈爾濱市道裡區的17歲的中學生曹某和16歲女中學生侯某、17歲的技校學生劉某三人在該市的一家旅店預謀搶中學生聞某的手機,三人來到道外區聞某學校門前,將放學回家的聞某拽到一樓洞內搜身並向聞某要錢,聞某拿出手機稱沒有錢,三人以借手機打電話為由,將聞某的CDMA手機(價值1200元)搶走。 

  案發後,聞某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劉某在其父陪同下投案自首,並協助警方將涉嫌搶劫的曹某抓獲,然後又將侯某捕獲,法院鑒於三被告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有投案和協助警方抓捕行為,今年,發案地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判處曹某、侯某和劉某搶劫罪兩年,緩期三年執行。在執行緩刑期間,三人已返回學校繼續讀書。 

    分流為挽救 

  據悉,對未成年犯罪人員采取緩刑的措施,是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我國《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踐中,針對的犯罪人群多是應判處『拘役、3年以下徒刑』者,並且有明顯悔過之意。 

  道裡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長任濱生說,一些犯罪未成年人罪行不深、有悔改之意,有的是初犯,未對社會造成很大危害,在審判時一般做減刑或緩刑處理,以便采取幫教措施,並且盡量讓他們回到校園中去。這種方式不僅有助於觸法未成年人減少心理壓力,悔過自新,在刑期滿後,能更好融入社會,而且是對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有益探索。 

  據介紹,在審判實踐中,對犯罪未成年人量刑時要充分考慮他們的犯罪心理和生理特點予以處罰,另外,對未成年犯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也不能按成年人那樣要求,只要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的,對社會有害表示要棄惡從善,就應認定其具有悔罪表現,並在家庭和社會監督條件都具備資格的情況下適用緩刑。今後處罰罪行輕微的未成年犯罪人員會朝著『司法分流』的方向發展,將其分流到社區、家庭和學校進行矯治,是一種值得推廣的辦法。 

  黑龍江省未成年管教所教改科負責人說,對涉法不深、並確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采取從刑事司法程序中分流到社區、家庭和學校進行矯治,而不將他們監禁,可以防止他們因情節輕微的罪過而貽誤一生。如果對這類觸法人員投監,其不僅會承受更多的社會歧視和壓力,也會產生抵觸社會的情緒。給違法未成年人一次悔過機會,減少心理障礙,讓其在與常人無異的學習生活中改造自身,有利於其更好地學習生存的技能,回歸社會。 

    把好分流關 

  在司法分流過程中,如何把好緩刑等司法分流關,有效地進行分流中的教育改造,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據基層法院介紹,目前讓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到學校和其他孩子一樣正常地上課是一個很難處理的事情。一方面,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長由於怕孩子受到歧視而費盡心機將孩子轉學,這讓孩子的教育受到很大的影響;另一方面,一些校方怕影響學校的聲譽拒絕接收返校的犯罪未成年人,或在其接受審判過程中先將其學籍開除。談到具體執行緩刑時,哈市道裡區法院任濱生說,由於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對觸法未成年人的司法分流問題認識不足,一部分犯罪未成年人通過法律途徑回到校園難度還是很大的,這直接影響到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黑龍江省未成年管教所教改科負責人認為,當前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對這些回到社區、學校等地進行分流改造人員,現實中還沒有一個專門獨立的矯治監督機構,僅靠公安機關、監護人和社會志願工作者的幫教尚不能完全實現教改目標。要探索司法分流方式,應盡快建立匹配的機制。同時把好緩刑判決關十分重要,如果對沒有切實的悔過之意,以及不具備利於改造的監護環境,對輟學無業,時常在社會上結交不良朋友的違法青少年實施司法分流,不僅不能進行有效教育改造,由於寬松的環境,有的放棄改造,甚至再發犯罪。 

  孟繁旭律師所律師付嘉禾說,僅憑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是否會再次危害社會作為判處緩刑的標准,會給審判留有很大的餘地,會滋生『暗箱操作』等司法腐敗問題,立法上應進一步完善。 

  此外,新刑法增加了緩刑人員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撤消緩刑的規定。但何為『情節嚴重』在實踐中很難把握好尺度。緩刑撤消應當謹慎使用。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增設緩刑延長考驗期。在延長緩刑考驗期內繼續違反緩刑監督管理行為的緩刑人員,可以撤消緩刑。 

    鏈接一:國際合作司法分流 

  2002年,英國救助兒童會與昆明市盤龍區政府啟動對觸法未成年人進行司法分流合作項目。 

  過去一年內,昆明市盤龍區政法機關依法讓轄區內的8名觸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免於監禁,讓他們回到社區、家庭和學校進行矯治。目前這項試點已進入推廣和起草『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細則等實質性工作階段。鏈接

    鏈接二:司法分流要有選擇 

  據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長鞠青透露,中國1992年開始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不適應當今的社會現狀,鞠青認為,將失足青少年分流到社區、家庭和學校進行矯治是一種值得推廣的辦法,但中國的社區近年來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承擔『矯治』的工作難度很大,因此社區矯治只能有選擇地推廣。 

    相關法律 

  《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是這樣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觸犯刑律而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這就意味著,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從法律上講,不認定為犯罪行為,也不能給予刑事處罰。但仍應把他們納入預防重新犯罪的工作對象。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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