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5日電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就歷時3年多的胡海英、李鍾鳴離婚案財產爭議問題下達終審判決:判定爭議財產屬於家庭成員共有,而非一審判決的夫妻共有。
法院審理查明如下事實:2001年3月16日,金順濤(李鍾鳴母親)因家庭矛盾以胡海英盜竊50萬元為由向哈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報案,南崗分局將胡海英刑事拘留23天,現該案已被撤消。2001年3月21日,金順濤在沒有任何人出具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到哈市工商局將哈爾濱宏鳴火鍋復華店和宣化店的注冊企業負責人由李鍾鳴變為其本人,並經營至今。2001年4月,胡海英在南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鍾鳴離婚。因對一審有關孩子撫養權與財產問題的判決不服,胡海英提出上訴。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該離婚案涉及財產較多,性質復雜,決定中止審理,待財產爭議訴訟完畢後再行恢復審理。
歷時2年,2003年4月,南崗區人民法院對胡海英、李鍾鳴財產爭議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所訴爭的哈爾濱宏鳴火鍋復華店和宣化店的財產所有權歸胡海英、李鍾鳴夫妻共同所有。李鍾鳴、金順濤不服,上訴至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6月,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將此案發回南崗區人民法院重審,並追加李圭學(李鍾鳴父親)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2004年1月,南崗區人民法院重審後仍然判決爭議財產歸胡海英、李鍾鳴夫妻共同所有。李鍾鳴、金順濤、李圭學不服,向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哈爾濱宏鳴火鍋復華店和宣化店是胡海英、李鍾鳴的夫妻共有財產,還是李鍾鳴、胡海英、金順濤、李圭學的家庭共有財產。終審法院判定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的理由是,胡海英、李鍾鳴結婚後一直和金順濤、李圭學共同生活,屬於同一經濟體;火鍋店的私營企業性質不影響其他家庭成員基於對投資資金的共有而享有所有權。
胡海英對此判決表示不服,並向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胡海英的代理律師麻志剛、張慶濱認為,由『共同生活』就推斷『財產屬於同一經濟體』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否則《繼承法》就得改了,和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不是可以多分財產,而是要先確認自己的財產與老人共有,析產後再繼承,這是荒謬的。而且法院有關金順濤、李圭學『基於對投資資金的共有』而『享有所有權』的說法並沒有證據支持。相反,認定胡海英享有所有權則有《婚姻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作為依據和多種原始證據支持。
麻志剛、張慶濱認為,法院的判決書不僅應該讓當事人心服口服,而且應該起到警醒他人、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作用,有理有據的判決書纔能在法制建設中起到基礎性的作用。所以,胡海英期盼一份有理有據的判決書是可以理解的,從這個意義上看,胡海英的期盼也可以說是我們每個公民的期盼。
目前,哈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胡海英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