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5日電 貸款擔保人私刻他人名章並領走貸款,而貸款人聲稱不知道自己貸了款。2003年8月,佳木斯市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四名職工聯名到法院起訴自己的單位,要求法院確認被告與『自己』簽的貸款合同無效,並返還被單位扣走的風險抵押金和工資2.86萬元。今年6月18日,法院判決該貸款合同有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四原告不服法院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9月9日,記者到佳木斯采訪了這起貸款合同糾紛案。
聲稱被人冒名貸款
『從沒在信用社貸過款,信用社卻與我簽了貸款合同。』佳木斯市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職工潘麗傑扳著指頭一算,她如今因為這份貸款合同,已經被單位扣走了1萬多元錢。
事情的發生還得從四年前說起。
據潘麗傑介紹,2000年元旦,潘的同事王華找她借5000元錢買車,潘麗傑說自己沒錢,王華稱可以用潘麗傑的貸款指標向單位貸款。原來,1997年3月,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收取每位職工5000元風險抵押金,到1999年,信用社出臺一個內部政策,本單位職工可以憑風險抵押金收據在信用社貸款2萬元。王華就是想用潘麗傑的貸款指標去貸款。
『我當時怎麼也想不到王華能貸出款來,』潘麗傑說,『我們信用社每年到三四月份農民開春種地後,纔開始辦理貸款。平時很難申請到貸款指標。』王華最後還是從潘麗傑手裡取走了風險抵押金收據,說去找信用社主任商量商量。但此後,王華再也沒提過貸款的事。潘麗傑當時想,王華要走了抵押金收據也沒用,如果她不去簽字,王華也貸不出來款。
2000年9月,王華突然不上班了,潘麗傑當時並沒有放在心上,但到年底,單位領導說潘麗傑貸了款,並且要扣她的風險抵押金。潘麗傑找出信貸部的合同查看,發現貸款人竟然是她自己,王華成了擔保人,貸款數額為2萬元。潘麗傑感到不可思議,貸款合同上的簽名不是自己的筆體,名章她沒有見過,信用社也從來沒有通知自己去取這筆貸款,但貸款卻被辦下來了,而且錢也被王華取走了。
被王華欺騙的職工還不只潘麗傑一個人。在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分理處工作的於洪告訴記者,王華曾以愛人下崗要買車、自己缺錢為由找她要風險抵押金收據貸5000元錢,當時她編個借口說收據丟了。2000年6月,王華又來找於洪,說她借了本單位另一名職工李月英的風險抵押金收據貸了款,現在李月英的孩子要上學需要用貸款指標,必須把李月英的風險抵押金收據換出來。於洪到這個時候纔知道王華真的貸了款,但她以為只是給王華貸款做擔保,王華只貸5000元錢,不會有多大的風險。在王華的請求下,於洪給王華寫了一張收據丟失的經過。於洪萬萬沒想到,就是這張白條子讓她背上了還貸的沈重負擔。
據了解,在佳木斯市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被騙的還有張桂芳、顏丹、王漢良、王愛麗等9人。王華拿著他們的風險抵押金收據共從信用社貸款21萬元,王華是這些貸款人的『擔保人』。
貸款『擔保人』攜款跑了
據很多受害者介紹,王華當初向他們借錢的時候,是說要買大客車。但記者在『潘麗傑的貸款合同書』上看到,貸款的用途是購木杆、農膜。
而從信用社的賬目顯示,2000年1月王華在擔任儲蓄專櫃出納員期間,大量動用信用社的備用周轉金。1月7日,王華收款1.916萬元,付款0.12萬元,根本不用動用周轉金,但王華當天借出周轉金22萬元;1月12日,王華收款5.09萬元,付款1.976萬元,但當天卻借走周轉金33萬元;1月17日,王華收款2.6679萬元,付款7.566萬元,只需動用周轉金5萬元,但這一天王華分六次借走111萬元。王華借錢都是白天借晚上還,這部分周轉金借出去乾什麼了,由於王華突然出走,外人已經無從知曉。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張淑玲主任在接受采訪時介紹,王華在2000年10月前後向她請假,後來就再也沒上班。信用社的職工說,每年10月份以後,是信用社往回收貸款的時候,王華弄走了這麼多錢還不上了,只好一走了之。
王華出走後,受騙職工到公安機關報案,因為找不到王華,公安機關目前還沒有就王華是否涉嫌犯罪下結論。
法院:貸款合同有效
據信用社的一位職工介紹,王華40多歲,在出走前是佳木斯市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專櫃的出納員,每月工資只有1000多元錢。
於洪等受害職工說,單位沒有盡到貸款審核和貸後跟蹤調查的責任,在『貸款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貸款讓『擔保人』取走,這是一種違法行為。王華私下假借他們的名義與信用社簽的貸款合同是無效的,信用社扣職工風險抵押金和工資更是無理的。
2003年8月18日,張桂芳、顏丹、於洪、潘麗傑等四位職工到佳木斯市郊區法院起訴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起訴書中稱,四位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形成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王華雖然佔有原告的風險抵押金收據,但原告沒有出具同意質押的證明文件,原、被告之間也沒有簽訂質押擔保協議,所以原告不承擔債務。在貸款合同上,原告身份雖然是貸款人,但實際上原告本人沒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也沒有委托他人簽字蓋章,貸款人沒有從被告處取得分文貸款,所以貸款合同是無效的。公安機關的物證檢驗報告證實,『潘麗傑貸款合同』上所蓋的名章不是潘麗傑平時所用的名章。
佳木斯市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答辯說,風險抵押金收據就是質押憑證,四位原告將風險抵押金收據交給王華,是一種授權行為。辦理貸款業務的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職工李玉傑證實,發放貸款的時候,已經打電話通知貸款人了,貸款人沒有反對由王華領走貸款。四位原告當庭否定了李玉傑的說法。
2004年6月18日,佳木斯市郊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四位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理由是,原告將風險抵押金收據交給王華,是王華在被告處辦理貸款的一種授權,所以王華以四原告的名義與被告簽訂的貸款合同有效,被告在四原告貸款到期後沒有償還的情況下扣款,不構成侵權。四原告不服一審判決,當即向佳木斯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職工貸款可以『特殊』辦理?
9月9日,潘麗傑等四位原告的代理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出臺的《貸款通則》規定,貸款人貸款的時候需要直接向銀行申請,借貸人要先進行貸前調查,查明貸款是否合法、安全,能否贏利,審批者要對調查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核。簽訂合同時,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都要到場簽字蓋章。貸款後要跟蹤調查貸款的使用。從佳木斯市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給王華辦理的11筆貸款來看,全部違反了上述規定。
佳木斯市郊區松江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張淑玲說,王華家比較困難,她要買大客車,大家都同意借錢給她,她也只好同意。王華有沒有擔保實力並不重要,關鍵是單位職工貸款還款有保證。她認為將買車寫成買農用物資不是欺騙,信用社職工家屬也可能去種地,但王華貸款乾什麼了她並不知道,信貸人員有沒有調查她也不清楚。職工們將風險抵押金收據交給王華,表明他們同意王華去貸款,王華代他們去簽字、蓋章就沒有問題。張淑玲主任說,王華和那些貸款人都是本單位的職工,信譽度比較高,簽合同和發貸款的時候就沒有要求都到場。該信用社張副主任說,王華的那筆貸款的具體情況他不清楚,但從信貸檢查上沒發現問題,也沒有違規的地方。信用社成被告,主要是部分職工不說實話,昧了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