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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戶居民不用交『大頭錢』 哈爾濱供暖費收取出臺新規
2004-09-30 05:41:3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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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30日電哈爾濱供暖費收取出臺了新的規定,從29日起,哈市新進戶居民不用再一次性交納兩年的供暖費,10月20日至第二年4月20日供暖期內進戶的居民可以按實際用熱月份交納供暖費,只有10月20日之前進戶的居民纔需交納一個取暖期的供暖費。這是記者從哈市物價局獲悉的。

    據了解,按哈市原來規定,進戶前開發公司或物業公司向住戶收取兩個供暖期的供暖費。供暖期以每年1月20日為界限,1月20日以前進戶的(含1月20日),收取當年全額供暖費,1月20日以後進戶的按當年供暖費的50%收取。

    針對1999年《通知》中對進戶居民供暖費收費標准的規定,哈市物價局經營收費管理處蔣文彪處長介紹說,1999年公布這樣的條款,主要是考慮當時物業公司還屬於起步階段,而且截止到1999年,哈市供暖費用的整體收取情況不是很好,為使供暖企業資金充足如期供暖,哈市物價局制定了該《通知》,也是對負責供暖、辦理進戶的企業一種資金上的扶持。

    可是在實踐過程中,該規定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很多開發企業或物業公司在執行該規定的過程中不太規范,一律收業主兩年供暖費用;其次,有些開發企業為了能夠收取全額的供暖費,就搶在1月20日之前讓業主入住條件尚不健全的住宅,由此也引發了一些業主與開發企業的矛盾;再次,一次性交兩年的供暖費增加了一些進戶居民的負擔,由此產生的投訴近年來不斷增加。

    隨著近年來分戶供暖工程的實施以及供暖體制改革的深化,為了能夠規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的供暖費的收費行為,避免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多收費,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減輕居民負擔,哈市物價局重新修改了《通知》中關於供暖費用收取的條款,規定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進戶的,開發企業或物業公司等單位應向住戶收一個供暖期的費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間進戶的,開發企業或物業公司等單位可以按實際供暖月向住戶收費。當月20日至下月20日為一個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內收半個月供暖費,15天以上收一個月供暖費。

責任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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