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0月10日電從今年10月1日起全國施行新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原《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國家計委第14號令)、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計價檢[2001]2764號)同時廢止。那麼,10月1日後,市民該如何依法行使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什麼情形的違價行為市民可進行檢舉……對此,近日,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物價局綜合調控處副處長宋國慶,他就該規定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細介紹。
問:本次國家有關部門決定重新修訂並出臺新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其原由是什麼?
答:重新修訂《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法規的目的主要是: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中出現新的違規行為,所以為進一步方便群眾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高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效率,對原法規進行了修訂。
問:按照《規定》,市民可以怎樣舉報?會不會有危險?
答:市民可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來訪等形式,就價格違法行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檢舉、投訴。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舉報中心的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為舉報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供方便。
舉報人只要提供被舉報人名稱、地址及其違法行為的事實及有關證據即可,可不署名舉報,價格主管部門為舉報人保密。
哈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電話是12358。
問:對於舉報的問題,主要負責部門該如何處理?
答:對直接受理的價格舉報,價格舉報中心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並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問:舉報人對辦理有疑義的,怎麼處理?
答:按照《規定》,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外,可以自收到辦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復查申請。
價格舉報中心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答復舉報人。
問:按照新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
答: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發現以下13類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一是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是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為。
四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
五是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六是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
七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
八是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
九是不執行法定的價格乾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
十是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十一是在接受價格監督檢查時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十二是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為。
十三是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受理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舉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等。
問:對提供重大線索的舉報者,進行表彰嗎?
答: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並對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