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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哈啤』非彼『哈啤』 『聖士丹』因不正當競爭被判侵權
2004-10-12 19:09:23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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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12日電 (賈晉璇 記者 雷蕾) 『哈啤』是否為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的特有名稱?近日,在哈爾濱市法院審理的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訴哈爾濱聖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哈啤』被認定為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哈爾濱聖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判賠償原告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哈爾濱啤酒是中國最早的啤酒,誕生於1900年。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哈啤集團已成為東北地區最大的啤酒生產企業,全國四大啤酒集團之一。2002年,正當哈啤集團發展得紅紅火火的時候,卻在國內市場上發現大量聖士丹公司生產的多種聽裝、瓶裝啤酒包裝裝潢上,標注『哈啤金酒』,這四個字分兩排,『哈啤』在上,『金酒』在下。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被告予以行政處罰並查封了其部分產品。但聖士丹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沒有停止其侵權行為。

    2003年10月末,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將其告上了法庭。

    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了『哈啤』是否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否予以賠償上。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哈爾濱啤酒生產銷售的時間和地域,該商品年產量、銷售額、市場佔有率,該商品在同行業同類產品中的排名,及該商品的廣告投入和為消費者熟知的情況等,可以認定哈爾濱啤酒為知名商品,『哈啤』為其特有名稱,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同類商品上使用『哈啤』名稱,均系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生產的啤酒包裝裝潢上,不論是橫排書寫『哈啤』,還是豎排書寫『哈啤』,均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這種行為損害了原告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有違商家均應恪守的誠實信用原則,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條之規定。

    法院據此判決:被告哈爾濱聖士丹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的各類啤酒上使用原告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哈啤』;被告哈爾濱聖士丹啤酒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駁回原告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判後,聖士丹公司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省法院調解,聖士丹公司認可哈爾濱啤酒為知名品牌,『哈啤』為該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承認在以往的包裝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並保證今後要規范使用其商標。哈啤公司也同意放棄聖士丹公司賠償的30萬元經濟損失。

    該案的主審法官談及此案時說,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征,並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它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

    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與特定商品的聲譽或者特定經營者的商業信譽聯系在一起,是商品的『眼睛』,能夠在一瞬間吸引顧客的注意,故而其功能與商標有相同之處,具有商品品牌的識別性。

    特有名稱又相對於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獨佔使用權。國家或者行業標准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中已經列入的商品名稱,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同時對於已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類商品的名詞,也應認定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

責任編輯:隋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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