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0月20日電 國家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已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哈市也將在換發新證登記後執行此條例。就條例中涉及的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哈市民政局相關部門負責人。
亮點一: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翻番
烈士撫恤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的由20個月調整到40個月,因病死亡的由10個月調整到20個月。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實現了翻番。
亮點二:優撫水平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
烈屬(三屬)的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確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亮點三:醫療待遇中央保障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
亮點四:義務兵、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
新條例改變只在義務兵中評定病殘的規定,增加了初級士官也可以評殘的條款。
亮點五:殘疾級別劃分為『一至十級』
將原條例的『四等六級』修訂為『一至十級』。根據殘性和因殘情造成勞動功能的障礙程度以及影響生活能力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
亮點六:殘疾軍人免費乘市內公共汽車
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並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亮點七:民政部門能行使處罰權
對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責發放撫恤補助金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優撫對象等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亮點八:『傷殘軍人』改稱為『殘疾軍人』
目前對傷殘軍人的稱謂有三種:憲法所稱『殘廢軍人』;國防法所稱『殘疾軍人』;兵役法和原《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所稱『傷殘軍人』。新條例將『傷殘軍人』改稱為『殘疾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