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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賭人法庭上討賭資 法院判決:賭場上打的欠條無效
2004-10-29 06:30:17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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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29日電 放賭的向賭博的討債,還在欠條上多加7000元錢。賭博的拒不還錢,放賭者竟將他告上法庭。結果法院判決,此欠據為無效證據,駁回了放賭人的訴訟請求。 

  2003年2月的一天,家住哈爾濱市城郊某村的孫某夫妻倆租了一臺微型車,並組織起高某、李某等8人來到鄰村趙家,由孫某夫妻放局抽紅賭錢。很快,李某身上的幾百元錢賭光了,但賭興正濃的他就向孫某借了1000元錢,結果不但沒翻本,反而又輸了7000元。次日,李某給孫某出據了一張1000元的欠據,並找來參與賭博的喬某,讓他在欠據上簽字按手印做證人。到了還款日期,孫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拒不償還。多次討要無果下,孫某就在欠據上添上賭博當天李某又向其借款7000元的字樣,並在喬某的名字前加了『保人』二字,並以二人債務到期後拒不還款為由,將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償還欠款,喬某負連帶責任,並按要求給付逾期利息。

  在法庭上,李某只承認寫了一張1000元欠據,但7000元和保人一事他根本不知。喬某稱他雖在欠據上簽了字,但欠據上並沒7000元的字樣。法庭根據李某和喬某的要求,對欠條做了鑒定。鑒定結果為:送檢的欠據上『壹仟元整(1000元整)、李某』的字跡與其它內容字跡不是同一支筆同一時間一次性書寫的。

  一審法院認為,孫某為放賭抽紅,組織多人參予賭博,在賭場上借錢形成的1000元欠據系賭資,用來追索欠款違背法律規定。孫某未經喬某同意在其名字前填上『保人』二字,屬無效證據。判決駁回孫某訴訟請求,並由其承擔此案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780元。

  判後,孫某不服向哈市中院提起上訴,但孫某卻未在二審程序中交付訴訟費。近日,經哈市中院裁定,此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責任編輯: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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