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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發改委詳解國有職工解除關系後補償金問題
2004-10-29 09:14:32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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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0月29日電 記者從哈爾濱市發改委獲悉,轉企改制後,事業單位的國有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相關安置辦法和標准日前敲定。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可得到經濟補償金。哈爾濱市發改委有關人士就該辦法有關實施細則做了詳解。

    領經濟補償金時工資咋算?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職工被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經濟補償金時,可參照職工工作年限,職工在原單位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職工平均工資按以下公式計算: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實際支付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前12個月全部職工平均人數×12(含全部在崗和離崗職工)。

    哪些收入不屬於工資范圍?

    單位支付給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福利費用,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作服、消暑飲料等勞動保護費用,按規定未列入單位工資總額的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以及稿費、講課費等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

    哪些情況可以算做工齡?

    職工有下列情況時,可計算為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工齡:

    退伍轉業軍人、轉業運動員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在安置前的工齡;因組織決定,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調入單位且沒有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職工,其在原單位的連續工齡。

    工傷人員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對1至6級工傷應保留勞動關系,並按標准發給傷殘津貼。其中,5至6級工傷人員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按職工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解除工傷保險關系。

    對7至10級工傷人員提出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的,按職工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解除工傷保險關系。

    解除勞動關系的5至10級工傷人員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乾規定》的標准執行。

    患病或非工傷職工咋安置?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經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改制後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按職工在崗工作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其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按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增加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按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增加醫療補助費。

責任編輯:朱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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