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9日電 三年前,哈爾濱市的王某無證駕駛出租車撞殘環衛工人康曉清,由於王某沒有賠償能力,法院依法查封拍賣了承擔連帶責任的哈爾濱市遠東出租汽車公司二十輛出租車營運手續,准備將所得款項用於對環衛工人的賠償,可由於哈爾濱市出租車管理處一直沒有按照聯合公告予以強制變更,康曉清至今仍沒有得到賠償。
2001年10月18日,承包了哈爾濱市遠東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黑A98113號紅色捷達出租車的石某將該車交與夜班司機靳某,靳某因家中有事便將該車交與無該車營運證的尹某駕駛營運。10月19日4時許,尹某擅自將該車交與無駕駛證的王某駕駛。王某駕駛該車行至南崗區南直路與淮河路交叉口處時,將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康曉清撞傷後駕車逃逸,造成被害人康曉清重型顱腦損傷,經法醫鑒定為重傷,已構成一級傷殘。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南崗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王某找到尹某及朋友王某某、尹某某商量後,預謀讓尹某頂替肇事者王某,並於2001年10月30日,尹某在王某某、尹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後被公安機關發現。2001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將王某捕獲,王某某、尹某某也在2001年12月29日被捕獲。
經審,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認定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尹某犯窩藏、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王某某犯窩藏、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尹某某犯窩藏、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王某賠償康曉清經濟損失43.1459萬元 已先行給付人民幣2.08萬元 ;幾名被告人及哈市遠東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對王某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宣判後,哈爾濱市遠東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向哈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03年4月,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駁回了上訴請求。
2004年1月,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依法裁定查封拍賣哈爾濱市遠東出租汽車公司二十三臺出租車的營運手續歸哈市佳運出租公司所有(其中三臺車的營運手續屬另案),拍賣款中的42.0935萬元支付給康曉清。
為使裁決順利執行,今年6月9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哈爾濱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哈爾濱市地稅局道外分局、哈爾濱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出租汽車管理科在媒體刊登了聯合公告,要求被拍賣營運手續的23臺出租車車主在10日內攜帶出租車營運手續到哈市佳運出租公司辦理營運手續變更登記事宜,逾期不予辦理,原出租車輛的全套營運手續予以強制變更。
看到這個公告,康曉清認為盼了近三年的賠償終於可以拿到手了,但時至今日,由於哈爾濱市出租車管理處一直沒有按照聯合公告對這些車輛手續予以強制變更,康曉清至今仍沒有得到應得的賠償。
2004年11月8日,記者來到哈爾濱市出租車管理處,據管理科的陳科長介紹,發聯合公告的事情他不清楚,但是單純執行營運手續沒辦法做,這些出租車和手續不能分開,如果執行只能等到這些車輛合同到期,這些車的合同還有一年到兩年的時間,到時就可以執行營運手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