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4日電肇東市政府辦公室原主任陳某在任職期間,指使會計岳某貪污公款人民幣45萬元。後陳某將25萬元分別送給了肇東市和綏化市的兩位領導。近日,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以貪污罪、行賄罪分別判處陳某、岳某有期徒刑11年和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陳某在任肇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期間,於1998年10月至2002年4月指使岳某在其負責管理的政府辦供暖賬戶中提出30萬元。之後,陳某又從政府辦財務賬戶中抽出票據,將岳某保管的賬外資金15萬元核銷。陳某獲得贓款37萬元,岳某獲得贓款46200元。而後,陳某將其中5萬元送給綏化市某領導,將20萬元送給肇東市某領導。1998年2月,陳某在任肇東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期間,為當上辦公室主任,通過該市某領導向當時任地委書記的趙某行賄10萬元。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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