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19日電 近來,在圖片使用上,頻頻引發當事人的權益之爭,成為法律訴訟熱點問題。
哈爾濱市高某在於某開設的影樓拍攝了一些肖像照,雙方約定了各自的權利。之後,高某發現兩本雜志上竟刊登了她的人像照片,攝影師於某對此解釋為其擁有該照片的著作權,有權發布這些照片,高某認為給其造成了貶義的影響,侵犯了肖像權,日前將於某告上了法庭,雙方展開了一場肖像權和著作權之爭。
據了解,高某在於某處拍攝幾種式樣的藝術人像,同年9月23日高某與於某簽訂了協議約定:高某、於某共同擁有版權,底片由於某保存;於某擁有作品著作權,高某如用於商業使用應無條件為於某署名,但不另付酬金;高某擁有作品肖像權,於某有權將作品用於本公司宣傳展示及一切商業活動,不另付酬金給高某;於某無權將作品用於第三方商業活動,如發生此類情況要事先征得高某同意,並另外商定酬金事宜。但於某將高某藝術照片提供給兩家雜志社使用,兩家雜志社共刊發了高某7張照片,於某因此獲得了稿費。其間高某外出不在哈爾濱市,高某回哈爾濱過春節期間,她朋友告訴其照片被雜志使用。
庭審中高某以侵犯肖像權為由,要求於某賠償損失人民幣1萬元,兩雜志社各賠償損失人民幣2萬元。
於某辯稱,與高某簽訂了協議,其單位有權將照片用於本公司宣傳展示及商業活動,不另付酬金,其單位將照片交給兩家雜志社沒有給高某造成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兩家雜志社辯稱,與高某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這篇稿件是作者投稿,雜志社只同作者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如果高某認為侵害肖像權,應起訴投稿的作者。刊登照片沒有貶損高某的形象,也沒有損害高某的利益,現高某要求賠償無法律依據。
法庭審理認為,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高某與於某簽訂的協議明確規定,於某無權將作品用於第三方商業活動,如發生此類情況要事先征得高某同意。但於某未征得高某的同意,將照片提供給雜志刊登使用,且與於某公司的商業活動無關,已侵害了高某的肖像權,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當賠償高某的損失。雜志社未經高某本人同意,在商業活動中擅自使用高某照片,刊登在其出版刊物封面上,也侵害了高某的肖像權,亦應當賠償高某的損失。故高某要求於某和雜志社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一審判決下達後,於某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調解協議。
據了解,目前各地引發的肖像權和著作權之爭不斷,如北京模特湯加麗因其人體畫冊權益問題與攝影師之間訴訟不停,引發全國關注,此外媒體在沒征得權益人的同意,就貿然刊登照片,進而頻頻走上法庭。如何合法使用照片,避免訴訟成為一個焦點問題。法官認為,照片是一個特殊的載體,對拍攝者來說擁有照片的著作權,被拍攝者則擁有個人的肖像權。著作權和肖像權同樣受法律保護。當二者發生利益衝突時,應首先看雙方間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那麼違反約定的一方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媒體要充分考慮照片的特性,在有償使用著作權的同時,要考慮到被拍攝者的利益,尊重其肖像權,否則亦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