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0日電 為了有效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日黑龍江省出臺並開始實施關於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該《規定》共分17條,其中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森林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責任、義務,在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發生後按規定程序上報、組織救助等條款。規定指出,因失職、瀆職造成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間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或殃及村屯、林場址、城鎮、重要設施、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或邊境地區涉外森林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以及因森林火災造成3人以上重大傷亡事故的都將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規定》中還指出,各級檢察機關可依據《行政監察法》,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森林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實施檢查。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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