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1月25日電 為1.2萬元的欠款,阿城市兩親家對簿公堂。王某手握欠條要求還款,李某以欠據系被逼而寫,拒絕給付。日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的主張證據不足,遂判決李某依照欠據給付王某1.2萬元。
李某和王某系親家關系。2002年1月,李某為購買房屋,從王某手中借款1.2萬元。2003年10月,李某在王某的家中給王某出具了一份1.2萬元的欠據。
2004年初,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償還1.2萬元的欠款,一審法院判令李某依法償還欠款。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稱欠據是在王某的脅迫下出具的。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王某向法庭提供的6份證人證言證實,李某為王某出具的欠據是在李某自願的情況下出具的。李某在法庭稱從未在王某手中借錢,但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證言證實,李某曾向王某借過8000元錢,已分兩次還清。
據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群志介紹,由於李某的陳訴和其提供的證人證言相互矛盾,據此法院認定,李某為王某出具的欠據為有效欠據,判令李某返還欠王某的1.2萬元錢,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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