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9日電(孟長戰 記者 雷蕾)哈爾濱市民姜某因工作調動,十年前將面值8萬元的國庫券交給鄰居馮某代為保管,但馮某卻不想歸還了,兩個老鄰居不得已對簿公堂。近日,法院判決,馮某返還姜某人民幣8萬元,案件受理費由馮某負擔。
姜某與馮某是二十幾年的老鄰居,兩家在生活上互相幫忙,關系十分融洽。1992年,馮某的兒子王某想開個買賣,曾向姜某借錢,姜某二話沒說就借給他25萬元。1993年2月,姜某因工作調動離開哈市,將其1994年到期的面值為8萬元的國庫券委托給馮某代為保管到期取出。1995年3月,姜某回到哈市,馮某只將國庫券的利息交給姜某,稱現在急需用錢,8萬元本金暫時放在她那兒,同時為姜某出具收條一份,稱收到姜某寄存的人民幣8萬元。
其後,姜某多次向馮某討要,馮某皆以種種理由推托,一直未還。在此期間馮某兒子王某向姜某借的錢也始終不還。2002年姜某將王某告上法庭,為能讓王某盡早還錢,姜某放棄了欠款利息8萬餘元,法院判決王某還姜某欠款25萬元。
2004年5月,姜某將馮某告上法庭。在法庭上馮某辯稱,這8萬元是自己兒子與姜某的債,已執行完畢,與已無關,同時該欠條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姜某與馮某之間的保管合同關系成立,雙方未約定保管期限,姜某隨時可以領取,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該國庫券之債與王某無關,馮某無法證明自己已還清姜某8萬元欠款的事實。判決馮某返還姜某人民幣8萬元。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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