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30日電因返還國庫券承兌款糾紛,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社保局)將哈爾濱財政證券公司奮斗營業部(以下簡稱奮斗營業部)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告上了法庭。近日,省高級法院在審理這起涉及農民利益案件過程中,行使釋明權,依法主動向原告進行了舉證指導,並經過深入細致工作,調取大量證據,使省社保局被騙的6906萬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得到了保護。
1998年10月至12月,省社保局先後六次在奮斗營業部用農保基金購買1998年國庫券7906萬元,並交由奮斗營業部代為保管。其中1000萬元已於2000年7月兌付,其餘6906萬元於2000年10月至12月到期,至今未能兌付。於是,省社保局將奮斗營業部及開發區管委會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還6906萬元國庫券承兌款及696.12萬元利息,合計7602.12萬元,並承擔逾期違約金639.47萬元。
省法院民三庭在審理期間了解到,省社保局在奮斗營業部購買國庫券所用的資金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而奮斗營業部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詐騙己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處於關停狀態,已無償付能力。此筆購券款如果不能兌付,6906萬元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將無法按時足額發放,極易引發農民大規模集體上訪。
在省社保局沒有提供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民三庭決定由合議庭依法行使釋明權,向當事人進行風險提示及舉證指導。經合議庭指導,省社保局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並提交了調取證據及司法審計的申請。根據省社保局申請,合議庭向省紀檢委、省檢察院等有關部門調取了省社保局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並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對開發區管委會是否投資到位和抽逃注冊資金進行了司法審計,從而為判決認定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申請設立奮斗營業部和疏於監督管理所應負有的過錯責任,及奮斗營業部不能清償債務所負有的賠償責任提供了事實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省社保局於1998年10月至12月向奮斗營業部分五次購買國庫券共計6906萬元。另查明,1994年開發區管委會在開辦奮斗營業部時,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也未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許可證,便向哈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申請登記為企業法人。哈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核准奮斗營業部為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經營范圍為辦理國庫券和其它國家債券的買進、賣出、發行、還本付息、轉讓等業務。直到被起訴時止,奮斗營業部仍未獲得金融許可證,不具有經營國庫券資格。
2004年2月19日,省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哈爾濱財政證券公司奮斗營業部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購買國庫券款6906萬元。同時,賠償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利息損失1240餘萬元。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奮斗營業部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後,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近日,此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