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1日電 認為物業合同的簽訂程序違法,一居民拒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該交的錢得交。
2003年6月,五常市郵政局與森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2003年至2004年度委托物業管理協議書,9月,都某所在郵政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承包合同。但住戶都某認為,業主委員會成立程序非法,拒交有關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與五常市郵政局簽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有效,至於物業公司與五常市郵政小區業主委員會簽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認為,五常市郵政小區業主委員會已在五常市建設局備案,具有簽訂合同主體資格,其產生的程序是否合法,只涉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之間的內部關系問題,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有效,都某享受了物業公司的服務後,應履行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責任編輯:朱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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