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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不善漏水管放電 17歲少年被電擊殞命
2004-12-01 17:00:01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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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日電(賈晉璇 記者 雷蕾)因物業公司對進戶線聯接點管理不善,致使一名17歲少年觸電死亡。今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物業公司賠償死者家屬95988元。

    2003年7月1日晚8時許,家住哈爾濱市某小區17歲的小龍與其父范某一起散步,見自家樓上落了一群鴿子,便返回家中取來鐵質稈子,登上樓頂抓鴿子。正玩得高興,意外發生了,稈子碰到外牆鐵質漏水管,小龍被電擊倒死亡。

    小龍觸電事故發生後,調查組於當晚在事故現場發現,有一根2.5米長的細鐵絲(建樓施工時留下的),一端搭在居民樓進戶電纜與進戶線的接頭處,另一端垂懸於距外牆漏水管(金屬薄鐵板制成)10毫米處。哈爾濱市安全辦與電業局的專業人員乘昇降機近距離勘察,發現細鐵絲垂懸端對應的『水漏子』表面有明顯放電痕跡,用試電筆測量該端頭有電,實測電壓為55伏。

    經黑龍江省公安廳鑒定,小龍系生前受電流作用死亡。悲痛欲絕的范某將物業公司、電業局告上法庭,要求它們對小龍的死承擔責任,並賠償各類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1998年3月25日,電業局與黑龍江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供用電協議》一份。由該公司的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內的電力設施維修和管理。物業公司對進戶線聯接點管理不善,造成小龍觸電死亡,對此糾紛應負全部責任。判決物業公司給付范某屍檢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各類費用合計95988元。

    判後,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哈爾濱中院。

    哈中院認為,上訴人物業公司應對小龍的死亡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於小龍死亡的補償費計算給付的標准是十年還是二十年的問題,上訴人物業公司主張十年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規定,而本案中小龍觸電死亡屬於非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死亡補償費應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而黑龍江省2003年城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標准為4192.4元,故原審判決對小龍死亡補償費的數額確定是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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