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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語傷人不能傷了白傷 黑龍江首例『氣死人賠償』案勝訴
2004-12-02 11:00:31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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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2日電 有句老話叫『氣死人不償命』,然而近日,黑龍江省海林市法院就對一起『氣死人』糾紛進行公開審理。法院認為,盡管死者是因自身疾病誘發猝死,但是,導致發病的原因卻是他為被告和另一人激烈的爭吵進行勸解而自己受氣後發病,也就是說死者是被氣死的。所以,法庭判決對方對死者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1.5萬元。這是黑龍江省首例『氣死人賠償』的勝訴案。

    遛彎老人遇爭吵好心勸架卻被趕

    年近七旬的劉明,住在海林市的體育館附近。他有個習慣,就是喜歡每天午後到外面走一走。2004年1月5日,吃過中午飯,劉明就像往常一樣走出家門,然而,家人萬萬沒想到,他這一走竟再也沒回來。

    據知情人講,這天下午3點左右,同樣住在體育館附近的居民王會來酒後騎著自行車回家,經體育館附近時,經常在此拉腳的三輪摩托車車主李海,正推著車子過馬路。王會來嫌李海走得太慢,耽誤了自己,借著酒勁兒就罵了一句『我撞死你』。李海認為對方欺負人,便與王會來爭吵起來,兩個人越吵越凶,推推搡搡。就在這時,劉明正巧經過此地,熱心的老人一看都是住著不遠的鄰裡,就上前勸架。在老人的規勸下,李海開車離開了現場。而此時,王會來還是不依不饒,看到李海走了,更是生氣,於是便把矛頭指向了勸架的劉明老人,還揚言讓劉明等著,自己回家取刀來。本來是一片好心反倒惹來辱罵,倔強的劉明也氣惱了,也較起真兒來,回敬了幾句。誰知不一會兒,王會來還真的手拿一把砍刀來到現場,在場所有的人都是又生氣又害怕。幸好周圍圍觀的群眾報了警,很快巡警趕到,當場制止住了王會來,並隨後對他治安拘留。

    一場風波總算過去,人群議論紛紛地散開了,劉明老人獨自走在回家的路上……而此時,早已過了劉明往常該到家的時間,老伴兒唐金玲正焦急地等著他回家。直到下午4點多,唐金玲仍沒有等到老伴兒,反而等來了一位民警和讓她難以置信的噩耗:劉明在離家不遠的胡同裡突然倒地死亡。

    勸架被氣死賠償起糾紛

    『老頭最近身體挺好的,出門還高高興興、硬硬朗朗的,怎麼可能就突然過去呢?』唐金玲很不理解。此時,她已經聽說了老伴兒去世當天發生的事情。在唐金玲的要求下,海林市公安部門對劉明進行了屍檢。鑒定結論為,劉明生前患有冠狀動脈硬化性心髒病,在多種因素,例如外傷、情緒激動和劇烈運動等的誘發下,導致心肌性缺血,心力衰竭死亡。根據這份屍檢報告,唐金玲認為老伴兒的突然死亡與王會來有直接關系:『我老伴兒是出於公道勸架,卻受到不客氣的語言攻擊及威脅,纔導致他情緒激動進而丟了性命,所以王會來對我老伴兒的死有直接的責任。』

    隨後,唐金玲多次到王會來家,要給老伴兒的死討個說法,她認為王會來應該為劉明的死負責並承擔賠償責任,但一直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而王會來認為,自己當天確實是在酒精作用下有些不理智,但是自己既沒打他、又沒砍他,吵架也不是衝他,所以自己跟劉明的死沒啥關系。他還特別強調,他沒接觸過死者身上某一部位,雙方發生口角是否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沒有明確證據予以證明。其次,劉明本身就有心髒病,王會來和人爭吵時劉明自己上來勸,劉明的發病致死完全是自身原因。

    由於遲遲沒有結果,今年5月,唐金玲一紙訴狀將王會來起訴到了海林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會來賠償各種費用17萬餘元。

    氣死人也償命賠償有法可依

    通過法庭的大量調查,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對這起勸架被氣死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做出了判決。海林市法院民二庭楊庭長告訴記者:『根據民法第109條規定,因防止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人身免遭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此案中,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對死者進行人身傷害,但被告的過激行為是導致原告死亡的直接誘因,所以判定被告對劉明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賠償原告1.5萬元。』

    特別提示

    惡語傷人也承擔法律責任

    就此案,記者采訪了哈爾濱東旭律師事務所的王佰春主任,據他介紹,『氣死人』不是殺人,肯定不承擔殺人的責任,但並不見得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案中,盡管被告不存在主觀故意,但是他卻是在公共場合與死者發生激烈爭吵,使用了帶有侮辱性、恐嚇性語言,導致『氣死人』,所以判決被告承擔死者的30%責任。

    看來人們常說的『氣死人不償命』,在現今的法制社會早已經行不通。惡語傷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導致他人死亡的,並不能完全歸咎於受害人的心胸狹窄,行為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同時,王佰春主任向記者介紹了『氣死人』案件中根據不同情況,行為人將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裡狀態的不同,「氣死人」的行為要承擔的責任也不同,主要分主觀過錯,既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比如說吵架,行為人說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氣的話,結果卻把對方一下子氣死了,行為人要負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觀故意,既如果行為人是惡意的,明知道受害人有某種疾病不能激動或心胸過於狹窄,故意找茬兒刺激他,使其犯病,以達到懲罰目的。這裡行為人目的是懲治對方,並以侮辱、誹謗的方式刺激了對方,致其死亡,就可以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蓄謀殺人,既行為人想通過氣人的方式謀殺他人,設計重重方案,最終把他氣死。那麼可以肯定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又實施了具體(氣人)的行為,盡管不是暴力,也沒使用凶器,但足以必然的引起被害人死亡,就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殺人罪,氣死人恐怕是要償命的。』

    但王主任也承認,在氣死人『償不償命』的問題上,定責的關鍵還要看證據。如果行為人只是沒有惡意、很正常的說話,卻因為對方自己比較激動,導致死亡的,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氣人者既沒有故意殺人、害人的願望,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因此對死者不承擔任何責任。(文中人物為化名)

責任編輯:朱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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