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5日電 近日,記者走訪了哈爾濱市一些法院及婦聯等權益部門,發現當『准婚姻』狀態一旦結束時,引發的糾紛特別多,而且由於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通常只用來調整婚姻關系,因此當試婚結束,兩個人最終分手時,試婚期間的財產常常會惹出諸多糾紛。以下幾個案例頗有代表性,可以管窺一二:案例一:試婚買房財產難認定
哈市南崗區今年64歲的汪先生和52歲張老太太同居6年後,纔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今年初,兩人因感情不和,鬧著要離婚。然而試婚期間,汪先生購置的房子成為雙方財產糾紛的焦點。
同居期間,汪先生所在的單位集資購房,汪先生就用自己的存款購買了一處房屋。但在雙方登記結婚以後,房屋的產權證纔辦理下來,產權人為汪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此沒有其他任何約定。現在兩人感情破裂,女方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這處房產。因為對這種同居期間購置而婚後正式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應當如何認定,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兩個人離婚的財產糾紛至今爭論不休。案例二:同居期間中獎財產分配成難題
楊某和關某是大學的同學,大學畢業後,兩人一同留在哈爾濱工作。因為兩個人家都在外地,買不起房子,兩個人就約定先租房子同居,等條件好一些再買房子結婚。就這樣兩人過起了日子,一晃過了三年,是否辦結婚手續似乎越來越不重要了。可讓人想不到的是,關某的一次意外中獎,使結婚證的價值凸現出來。
今年7月,一直喜歡購買彩票的關某終於中了二等獎,獎金30萬元。中獎後,關某並沒有將中獎的事告訴給楊某,而是一個人取回了獎金,並隨後向楊某提出了分手。備感意外的楊某後來纔從關某的朋友那裡知道了事情的緣由。隨後,楊某一紙訴狀起訴到法院,認為同居時,兩個人的錢都是放在一起花的,關某所中的大獎,自己也是出資人,應屬於共同財產,自己也有份。可關某則堅持,購買彩票是自己出的錢,與楊某沒關系,兩個人不屬於夫妻關系,楊某無權分割中獎財產。此案仍在審理中。
試婚結束維護財產遇麻煩
道外區的於某和田某試婚兩年多了,兩個人的收入放在一起用,並置辦了彩電、冰箱等家電,兩個人你恩我愛,過得很融洽。孰料天有不測風雲,男方田某在一次車禍中喪生。喪事剛料理完,房間裡的家用電器就被田某的兄弟搬走了。於某據理力爭,『我也有繼承權』。卻遭到田家兄弟的一頓奚落:『你算什麼東西?好意思平分財產,你說你們是夫妻,結婚證在哪裡?拿出來看看。』對此於女士無話可說,因為他們確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果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試婚維權成難點
11月26日,記者來到省婦聯權益部,正巧遇到了請求法律援助的張女士。
37歲的張女士向記者哭訴了自己的婚姻經歷:張女士是阿城人,曾有一次短暫的婚史,後來到哈打工與郭先生相識。郭先生是一名下崗職工,當時靠在某服裝城打零工維持生計,郭先生人很老實,前妻嫌他不會掙錢與他離了婚。兩個同病相憐的人,相戀後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是選擇了試婚。試婚期間,張女士拿出多年的積蓄3萬元錢購買了一個攤床,因為自己是外地人,張女士在注冊登記時寫的是郭先生的名字。今年初,郭先生在一次車禍中不幸身亡,隨後郭的兄弟找到張女士,稱攤床是郭先生留下的,隨後就將張女士趕走。張女士雖然起訴到法院,但她的請求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絕望之中,她請求婦聯幫忙。
黑龍江省婦聯指定援助律師李亞蘭告訴記者,張女士的官司很難打,1994年2月1日以後,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說法,這樣,未經婚姻登記的男女,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只能按非法同居處理。而同居期間的財產,只能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攤床屬於不動產,原則上注冊登記是誰的名字就歸誰所有,而張女士又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攤床是自己出錢購買的,所以,想要維權談何容易。李律師坦言,在維權案件中,有張女士這樣經歷的人大有人在,這樣的經濟糾紛常以女性的自認倒霉而告終。『臨時家庭』一旦瓦解,法律無法保護無視法律的人,而婦女的權益更難在這裡得到維護。
1日,哈市婦聯權益部負責人何淑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近年的投訴案件中,因此類試婚使女性吃虧的案件不少,2003年哈市涉及財產、孩子、家庭暴力等糾紛信訪案件共有499件,投訴者以未婚同居者居多,即所謂的各種『試婚』一族,這類糾紛呈逐年上昇趨勢。同居期間一旦發生財產糾紛,由於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很多情況下,她們明知道女方是受害者,但也愛莫能助,很多相關的女性無法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官判案有難度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這方面的規范很少,法官在辦案時,也感到相當棘手。
哈市南崗區法院哈西法庭的呂淑琴法官在民事審判庭工作已有二十多年的時間了,談起試婚男女產生糾紛鬧到法院的事情,呂法官十分感慨。她告訴記者,在辦案中,哪怕男女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只要沒辦理相應的手續,就屬於非法同居,『結婚』當事人基於婚姻關系的既有利益和可期待的利益都得不到了。因為一旦『離婚』,不會按離婚處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處理,判決結果是大不一樣的。在財產分割上,離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財產來分割財產,而非法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財產分割的權利,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財產。此外,法律所規定對弱者的照顧和補償也無從談起。
她舉例說,比如,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在男方起訴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已懷孕,法院就必須解除這種關系,因為雙方是非法同居關系,其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再比如,《婚姻法》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對於准婚姻關系的非法同居者而言,即使對方存在著上述過錯,當事人無權獲得這些損害賠償。呂法官坦言,在解除同居關系上,對弱者的權利保護十分有限。
而記者從哈市一些法院了解到,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每年都在增長。有的是為了共同購置財產的分配,有的則是為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權。而且因為『解除同居關系』所涉及到的糾紛內容,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官在辦案時大多只能參照《民法》法條判決,因此,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滿、提出上訴請求的當事人特別多,無形中,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壓力。
專家分析:財產先約定避免起糾紛
一位法官告訴記者,當試婚分手產生財產糾紛時,一些人想通過打官司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其實這很難。因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調整這種特有的非婚姻狀態,法官只能參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關條款去解決問題,而且能夠用《婚姻法》來解決糾紛的,僅限於那些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能夠被確定形成了事實婚姻的糾紛,大部分的試婚只能通過《民法》來調整,用《民法》的法條解決准婚姻的糾紛,其難度可想而知了。
李亞蘭律師告訴記者,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如果在同居開始時,雙方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很多日後的糾紛就可以避免。雖說在兩人感情好時,這麼做似乎有點難以啟齒,但是與可能會因為權益不清而導致的尷尬和傷害相比較,兩個人理智地進行約定還是值得的。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認為,其實試婚關系並不比婚姻關系簡單,而且一旦發生財產糾紛,處理起來比解除婚姻關系更加棘手。長期生活在一起,男女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感情和財產的糾葛。而分手後,這些糾葛就會發展成爭端。
省婚姻家庭研究所研究員張一兵告訴記者,未婚同居的現象現在比較普遍,這是一種不嚴謹、不負責任的生活方式,一旦有一方起訴,同居關系必然解除,這將會影響社會的正常秩序。無論從傳統道德,還是從現行《婚姻法》來看,未婚同居始終是一種不被認可的生活方式,它不僅有悖於中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也與現行的婚姻法規相抵觸,男女雙方還應慎重地對待試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