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2月9日電 目前在我國,『婚外情』已成為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在『新婚姻法』中有規定,如夫妻中因一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法庭本著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精神損害賠償上給予適當照顧。所以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慮離婚時,出於種種原因,另一方必然想要設法取得對方『不忠』、『有奸情』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可是,就在當事人抱著『捉奸在床』的心態,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來設法取證的時候,法院裡卻又增加了一些如侵犯隱私、損害名譽、侮辱等侵權案件,有些人甚至從一個受害者變成了施暴者,鋃鐺入獄。
近日,記者走訪了哈爾濱市部分法院,在一些因婚外情導致的離婚案件中,記者發現,當事人過分看重『捉奸在床』,卻不知這些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其實專家提示:只有適當、合法的『捉奸』纔能最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別人家床上『捉奸』易吃『侵權』官司
因夫妻關系不和,陳濤起訴妻子成雪花要求離婚。在法院審理期間,一天,成雪花獲悉丈夫正在情人張珊家,便邀了自家親戚王某等3男3女,闖入該房屋『捉奸』。成雪花等人進屋後,拍攝了張珊和陳濤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後,同去的3名男性將陳濤圍住,成雪花打了張珊的耳光,並按住張珊不讓她起床,王某則強行剝去了張珊的內褲。張珊在與成、王兩人的爭執過程中,不得不用毯子來遮蓋自己的身體。為此,張珊訴至法院,要求成、王兩人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結果成、王二人被當庭處以刑罰,並處罰金1萬元作為張珊的精神賠償。
對此案,哈爾濱市聞明律師事務所的王文明主任分析,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成雪花調查收集丈夫陳濤不忠於妻子的證據未嘗不可,但其行為應合乎法律規定。此案中,成雪花等人私闖他人民宅,這首先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非法取得的證據也是無效的,同時成、王的過激行為也侵害了張珊的人格權,構成對張珊的精神損害。因此成、王兩人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
捉奸後的『認罪書』無效
2003年10月,哈爾濱市的元某在家中與情人幽會時被妻子捉奸在床,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鬧大,便與妻子簽訂了一份家庭財產分配協議,承諾婚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今年10月,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提出離婚,請求法院將兒子判歸自己撫養,並公平分割財產。而妻子則出示了當年丈夫寫下的財產分配協議,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諾』,將財產全部判歸自己,孩子也判歸自己撫養,男方出撫養費。
南崗法院經審理查明,對於丈夫元某在尷尬時刻與妻子簽訂的協議,因並非元某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聞名律師事務所的王主任說,對於『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為是早有准備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會利用環境優勢迫使過錯方簽訂一些類似『認罪書』之類的東西,並讓過錯方在早擬定好的財產分配方案上簽字。對於這類協議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願』的契約基本原則,法院認定的可能性不大。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羅玲在自己家裡捉到許某與自己丈夫通奸,並拍下照片為證。可是令她沒想到的是,正當她准備拿著證據起訴丈夫離婚時,許某竟『惡人先告狀』,到法院告羅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據該院法官介紹:『首先羅玲不是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至於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許某的其他合法權益,要看羅玲的目的、傳播的范圍和後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丈夫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只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這些都不違法。』
一些法官認為,像上述利用『捉奸在床』而獲得對方不忠證據的案件很多,在這些案件中,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是合法的權益,無論其性別、地位,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羅玲捉奸拍照的行為來說,許某告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看她要求維護什麼權益,如果是名譽權的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她的名譽權已被她自己破壞了,法律也無法保護。盡管羅玲在取證過程中,行為可能有些過激,但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觀上又不故意宣揚,從法律角度來看,並不涉及侵犯許某的權益問題。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這樣是合法有效的。
公共場所取證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哈爾濱市劉女士在懷疑丈夫王某不忠後,請了私家偵探全天跟蹤王某,搜集證據。三個月後,他們打離婚時,劉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王某有婚外情,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其中包括私家偵探用攝像機拍下的,王某與其情人在電影院裡,過分親熱的全部過程。這引起了王某的不滿,他強調這是對他個人隱私的侵犯,要求法院不予采納,並保留反訴的權利。
對此案,當庭法官介紹,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並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得的證據法院可以采納。
綜上所述,『證據』有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想被法院采納首先是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結果卻不能被法院采用。所以在捉奸取證的時候,選擇方式、方法上要慎重,別捉雞不成蝕把米。
特別提示
『捉奸在床』不能得到精神賠償
從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證據,也不能直接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持。我國《婚姻法》中規定,有重婚;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可是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不在以上4種情況中,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范圍。
同時,捉到了『奸』與『同居』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個期限一般會被定義為三個月以上。而『捉奸在床』,可以發生在一個小時內,時間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徑庭,所以捉到奸,不能證明同了居。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利證據值得搜集
盡管證明另一方有不正當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但並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去取這方面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乾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尤其對於家庭財產較大,如100萬家產,在分割時『五五開』與『四六開』還有近20萬元的差距!所以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均衡狀態,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