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3日電 12月24日,黑龍江省將舉行城市供熱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40位聽證陳述人、旁聽人將旁聽對供熱條例的修改意見。黑龍江省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報名作為聽證陳述人或聽證旁聽人。這標志著新的《省城市供熱條例》千呼萬喚中即將出臺。
據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介紹,聽證的內容包括:居民室內5時至22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攝氏度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攝氏度的規定是否妥當?城市居民熱用戶是否可以申請停止供熱?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按應交熱費總額的20%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能損失補償費的規定是否合理?在目前條件下,居民熱費按建築面積收還是按使用面積收合理?
黑龍江省的供熱管理,曾歷經了幾個階段。上世紀七十年代前,由於資源緊張,大多數城市居民是燒煤取暖,單位報銷燒煤款。
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城鎮的住房條件大為改善,住房成為商品、房屋更換頻繁,因此供熱的對象變更也相應頻繁了。1996年,黑龍江省出臺了《城市供熱條例》,這個條例對全省城鎮的供熱規劃建設、供熱用熱單位、熱費管理和設施維護等方面做了規范。
但是,隨著用熱主體變化和供熱體制改革的深化,舊法規明顯跟不上新形勢。如分戶供熱、計量收費、熱費拖欠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此基礎上,亟需新的《城市供熱條例》對此進行規范。
今年夏季,由黑龍江省建設廳組織的全省供熱體制改革座談會在齊齊哈爾舉行,會上,各供熱單位對供熱法規出臺做了強烈呼吁,新的《省供熱條例》也順勢將出。
新的《供熱條例》較九六版的《供熱條例》有哪些改動呢?生活報就此作一簡單解讀。
供熱方式多元化
新條例中第三條中說『本條例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由供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的生產和生活用熱』,而在舊條例是指由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工業餘熱(含自備電站)、地熱、核供熱和分散鍋爐等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供給生產和生活用熱。這樣一改,就將供熱方式高度概括,涵蓋了多種。
供熱市場化
新的《條例》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供熱實行市場化經營,引入競爭機制,允許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和經營。』去年,由建設部等八部委下發的《城鎮供熱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的四大重點之一就是整個行業引入競爭,在統一管網規劃、統一市場准入、統一價格監管的前提下,引導和鼓勵國有、私有和合作經營企業通過競標的方式,與城鎮政府簽訂合同,參與城鎮熱電廠、供熱管網的建設、改造和經營。
供熱部門成驗收成員
供熱工程竣工驗收時,需邀請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在舊的《條例》中,只是說『城市供熱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條例》增加了『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市、縣供熱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技術資料。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的條文,這就意味著供熱部門成為供熱工程驗收成員。
分戶供熱、計量收費成趨勢
分戶供熱、計量收費作為供熱體制改革的重點,首次在新《條例》中出現:新建居住建築的供熱系統應當實行分戶循環、分戶控制、分戶計量。現有的居民室內單管循環供熱系統,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改造。
同時對分戶供熱工程施工也做了規定:居民室內供熱系統改造工程,應當科學設計、文明施工,嚴格執行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因違反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月交費有可能
新《條例》強調了用熱戶和供熱單位的權益,規定欠繳熱費不能辦理產權產籍更名,用戶辦理房屋產權產籍更名的,應當到供熱單位結清熱費並辦理更名手續;未結清熱費的,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產籍變更手續。這就是說,房屋的更名、過戶前,熱費陳欠不留尾巴,一次結清,不給新的產權人和供熱企業留遺患。
分層次計量收費成可能
新《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市、縣,可以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分別核定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和節能建築的熱費標准。這就意味著使用區域鍋爐、分散手燒爐和熱電聯產企業的供熱費用有所差異,熱費收取也有可能成為現實。
裝用熱計量儀表的用戶,熱費按照儀表讀數計收;未安裝用熱計量儀表的居民用戶,熱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使用面積中不包括陽臺)計收。非居民用戶按照房屋建築面積或者使用面積收費的,應當以建築層高三點二米為基數計收。層高超過三點二米的,每超過零點一米,加收基本熱價的百分之三。
分戶居民有權不用熱新條例注重考慮了用熱戶的多樣性,規定可以不用熱但企業的服務也要折價返還,用戶停止用熱的,應當到供熱單位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分戶循環供熱的用戶申請停止用熱,應當交納熱能損失補償費,補償費按照熱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向供熱單位交納。
非居民用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用熱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停止用熱,但應當在供熱起始日三十日前通知供熱單位並辦理有關停止用熱手續。由於單管循環無法控制,照顧到供熱企業的權益,《條例》規定:單管循環供熱的居民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阻撓搶修屬違法
由於供熱設施屬公用設施,新《條例》對設施搶修考慮得很細: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後補辦有關手續。用戶不得阻撓、拒絕搶修供熱設施或者按照經人民政府批准的計劃改造供熱設施。
確因危及公共安全,情況緊急,在履行通知義務後,用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趕赴搶修現場的,經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負責人批准,並書面通知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後,由當地居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二人以上人員到現場配合,可以入室搶修。
搶修後,在現場的搶修負責人和配合人員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由搶修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有礙』裝修無人賠
以往,由於裝修引起供熱設施受阻擋,產生很多糾紛。新《條例》規定: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搶修的,用戶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絕搶修。用戶不自行拆除的,由搶修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溫度指標提高
原有的《條例》對供熱溫度是保證16℃以上,新的《條例》規定:在供熱期限內,居民居室內早5時至22時的溫度應當達到18℃以上,其他時間不得低於16℃。
處罰力度加大
與原有的條例相比,新《條例》對違規的供熱企業、居民用戶和工作人員,明顯加大了處罰力度,顯示出其嚴肅性。具體表現在: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者需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停熱八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供熱單位推遲或提前供熱日數的,雙倍退還用戶熱費,並按照退還熱費的數額處以罰款;
未經過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和技術培訓,持證上崗的司爐和維修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規人員予以辭退;
用戶擅自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增加或者減少供熱管線或者散熱器;擅自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擅自改變熱用途;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質量的行為,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如果投入使用,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新建居住建築的供熱系統未實行分戶循環、分戶控制、分戶計量,可以按照供熱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處以罰款。
據有關人士介紹,聽證以後,有關部門將對法規進行進一步完善,新的《城市供熱條例》即將公布執行。
相關新聞
新房入戶不再預交兩年包燒費 哈爾濱進戶包燒費按月收
日前,住在哈爾濱市道外北十四道街的市民小譚,准備新房入戶預交的兩年包燒費沒派上用場,因為『規矩』變了,物業是按年收的包燒費。小譚對此感到新鮮的同時,也在琢磨著,11月底入戶,已經開栓供暖了一個多月,多交的包燒費是不是也該退給自己?近日,記者為此采訪了有關部門。
11日,記者從市供熱辦了解到,早在今年10月20日供暖期開栓前,有關部門對新建住宅居民進戶收取供暖費進行了調整,專門下發了哈價經發[2004]28號文件。與此同時,哈價經發[1999]14號文件中,涉及的有關房屋供暖收費的規定廢止。
據了解,新的文件中明確規定:新建住宅在供暖期前進戶的,供暖單位或供暖單位委托收費的開發企業或物業公司等單位,應向住戶收取一個供暖期的費用。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間進戶的,開發企業或物業公司可以按實際供暖月向住戶收費。當月20日至下月20日為一個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內收半個月供暖費,15天以上收一個月供暖費。
由此不能看出,小譚在供暖期開始一個月後纔辦理了新房入戶手續,因此,只需交納今年11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共5個供暖月的包燒費。
這是冰城供暖收費的大變化,尤其保障了新房入戶居民的切身利益。市供熱辦相關人士如是說。據介紹,進戶供暖費收取新規出臺前,哈爾濱的不少房地產開發商為了一己私利,往往采取1月20日之後纔允許新房入戶的做法,這樣做可以讓入戶居民更多地承擔包燒費用。
仔細分析不難看出,上一年10月10日開栓,到次年1月20日,供暖期剛好過了一半,但按照既有舊規,同樣可以按全年向進戶居民收取包燒費,但上繳給供暖企業卻可按實際發生的供暖時間交費。
『進戶供暖費收取新規,既堵死了房地產開發商鑽空子的機會,也使大部分新房居民得以提前進戶。』小譚對記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