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黑龍江頻道消息:為了報答哥哥的撫養之恩,妹妹借腹為哥嫂生子。望著漸漸長大的孩子,後悔了的妹妹想討回撫養權,但遭到哥嫂的拒絕。妹妹欲訴諸法律解決,又陷入法律的"盲區"。
這是最近發生在黑龍江省大慶市的一樁離奇民間糾紛。對此,法律工作者、社會學者、普通市民各執其詞,莫衷一是。
借腹生子:只為報答養育之情
今年35歲的張女士出生於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農村,幼時父母親雙雙去世,由哥哥把她撫養成人。直到她出嫁後,哥哥纔結婚成家。張女士結婚生子後於1996年離婚,孩子留給丈夫,自己孤身回到哥嫂家。這時,張女士纔知道哥嫂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育孩子。經醫院檢查,確認嫂子患子宮疾病,無法生育。
嫂子情急之下想出了一個辦法:進行體外受精,借用張女士的子宮為他們生一個孩子,哥哥無奈之下同意了這個方案。為了報答哥哥對自己的養育之恩,張女士猶豫之後也點了頭。
2000年年初,張女士與哥嫂一道來到哈爾濱一家醫院。醫生為她的哥嫂做了試管嬰兒手術,然後將試管嬰兒移植到張女士的體內。年末,張女士順利生下一個健康的男孩。此後,她的哥嫂帶著孩子從齊齊哈爾搬遷到了大慶市。一家人約定,誰也不能向孩子透露這個秘密。
轉眼幾年過去了,張女士愈加思念從自己身上生下來的孩子。受不了內心的煎熬,張女士來到了大慶的哥哥家,只希望能每天見到孩子。每當聽到孩子叫自己"姑姑"時,張女士的心裡就很不是滋味。嫂子漸漸看出了端倪,對她的態度開始變得冷淡。
一次閑聊中,張女士透露出想把孩子帶回到齊齊哈爾市住一段時間的想法,遭到了哥嫂的強烈反對,哥哥第一次對張女士發了火。一家人鬧得不歡而散。
"我能不能通過法律渠道要回這個孩子?"張女士暗自來到一家律師事務所諮詢。
律師解釋:代孕母親的法律地位尷尬
大慶市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戴興有說,在這個新聞事件當中,焦點是張女士作為一個"代孕母親"的法律地位問題。
戴興有說,試管嬰兒技術於1978問世,我國在1988年誕生了首例試管嬰兒。最初的試管嬰兒技術主要是針對一些疑難的不孕患者而研究的,所以人們都在為自然科學的發展感到高興。等到經常聽說有人試圖利用這項科技成果借腹懷胎的時候,我們開始有了法律、倫理以至於道德上的懮慮不安。
戴興有說,從遺傳學角度來講,孩子的歸屬應該屬於精子、卵子提供者,法學原理也是應該尊重這個科學結論的。在民事法律上,世界各國因為傳統倫理的差異,適用法律的結果也不相同。在美國,一個"代孕母親"分娩後不忍心與自己十月懷胎後的產兒分離,於是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婦將其訴諸法律。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受精胚胎只有長到6至8周後纔有生命,受精卵是在代孕母親的體內由一個非生命體轉換為生命體的,於是法院裁定嬰兒的合法母親是這位"代孕母親"。
我國民法當中對此類問題尚無明確規定,但衛生部已於2001年8月1日起開始在全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規定未經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需要說明的是,本起"兄借妹腹生子"事件手術時間是2000年,按照法律溯及力的規定,不受上述規章的約束。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公民對自己的身體雖可自主支配,但這種權利的行使並不是無限制的,仍要受到一定的約束,比如公民的身體權不得拋棄或讓渡。這樣的立法,是基於以一種強制性手段來保證公民權利的邏輯。
戴興有認為,對於有償代孕現象應該予以禁止,而對於無償代孕的行為可以區別不同的情況來認定。按照"意思自治"基本原則,強制地對自治的、善意的民事行為進行約束是不恰當的。但是在現階段,"代孕母親"的法律地位很尷尬,探視、撫養、繼承等民事權利都是無法得到保障的。換言之,還不能確認她們擁有哪些權利。
社會學者:應當采用寬容的態度
接受采訪的哈爾濱市市民陳女士說,不管怎樣,應當尊重孩子在母體內成長發育的事實,應當體諒張女士作為一個母親的情感世界,應當給予張女士做母親的權利。
黑龍江大學社會學教授張君說,隨著自然科學的發展,我們會面對很多新的問題。比如,在"代孕母親"出現之後,"克隆人"的立法問題曾經引起廣泛關注。科技進步是生產力范疇,作為倫理道德以及法律終究會接受很多變化的,有些現在看來不能理解和接受的,甚至制訂法律限制的,有可能有一天會成為被打破的堅冰,相關的禁止性法規只是權宜之計。
張君說,可以用很多方法解決這個問題--比如妹妹要孩子的根本原因是自己生活太孤獨,可以幫助她重新組織一個家庭,以後再生育個孩子;也可以勸解她當初已經答應了把秘密爛在肚子裡,現在也不要說出來,一旦打官司,秘密就泄露了,自己可能以後會後悔的等等。但這些做法是息事寧人,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起借腹生子引起的爭論是社會發展給醫學倫理和社會和現存法律提出的新課題。
張君認為,"父精母血、十月懷胎"纔是生育的完整過程,單從精子和卵子的所有者判斷孩子歸屬是不完全的。代孕母親也是孩子的共同所有者,生育孩子和生產其他物品不一樣,不能套用普通的產權法。而且,人是有思想和情感的,孩子長大以後,也許他會願意承認自己有兩個母親,因為代孕一方給予了他(她)溫暖的子宮和血液,讓他(她)變成了一個活生生的人。
張君說,假使真的需要對薄公堂,在審判上要盡可能從寬,肯定代孕母親的權利,幫助其哥嫂認識到妹妹的合理權利(因為目前是否合法待議,但首先是合理的),而不是像過去那樣遠遠避開。應當促使事件盡量圓滿解決,同時利用法律判決帶動社會風氣的開放和人際關系的和睦,而不是加深感情的隔離。
"我們不能強求法律健全,法律是不可能健全的,它永遠跟在人類實踐的後面,這是法律的滯後性。人類實踐永遠具有創新性,在判決上總想援引現成法律是不可能的。"張君說,"我國目前處於一個法律創新的時代,要勇敢地迎接各種新矛盾和問題,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和完善立法,同時推動社會不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