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5日電(貝亞 記者 雷蕾)哈爾濱某縣酒廠負責人閆某,在將一白酒品牌許可於某使用之後,又與第三人張某簽訂了轉讓該品牌的協議。而張某在未全額支付轉讓費情況下,將私刻的公章蓋在協議上。於某得知後,將張某和閆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酒廠與張某的轉讓協議無效。
1999年11月12日,原告於某與哈爾濱某縣酒廠的法人代表閆某簽訂《商標獨佔使用許可協議》,約定該酒廠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授權給原告獨佔使用。酒廠轉讓該商標,事先應通知原告,原告有優先同價格購買權。使用期限至2007年7月1日,使用費4萬元。協議簽訂後不久,於某就將4萬元獨佔使用費支付給了酒廠。
2003年3月,被告張某向閆某要求購買注冊商標。閆某因為與原告於某有協議,開始不同意。後張某許諾給20萬元。閆某一算計,賠原告於某4萬元還餘16萬元就同意了,並相約張某全額支付轉讓費後,雙方在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但張某只給了閆某1萬元轉讓費。當閆某向張某索要剩餘費用時,張某卻拿出了一份《商標轉讓協議》,協議中約定,該酒廠將注冊商標轉讓給張某,成功轉讓前張某具有獨佔使用該商標權,轉讓費1萬元。協議署期為2000年5月8日,並加蓋有酒廠的公章。看到這份協議,閆某知道自己上當了,當即向縣公安局報案,並申請撤銷該商標。經哈爾濱市公安局鑒定,轉讓協議上的公章印文與酒廠登記注冊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之印。
於某得知此事後,十分氣憤,將張某和閆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商標獨佔使用許可協議》有效,《商標轉讓協議》無效。判令被告閆某賠償其損失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於某與酒廠訂立的協議有效。有關當事人不能證實《商標轉讓協議》上的公章真實有效,而且閆某不是『金小二』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在未將該注冊商標變更為己有,取得該注冊商標所有權的情況下,無權轉讓該注冊商標。且該份《商標轉讓協議》違反了原告與酒廠簽訂的《商標獨佔使用許可協議》中關於酒廠轉讓該商標,事先應通知原告,原告有優先同價格購買權的約定,因此《商標轉讓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閆某對原告於某構成侵權。但原告於某未提供有關被告閆某給其造成損失的證據,故對其要求閆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閆某以酒廠的名義與張某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無效;駁回原告於某請求被告閆某賠償1萬元的訴訟請求。
判後,張某不服,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省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