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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居民區內將禁開酒吧歌廳舞廳
2004-12-22 09:06:0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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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2月22日電 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房屋裝修,使用音響、樂器或者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產生的噪聲乾擾他人生活的,今後可能被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近日將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居民區內禁止開辦歌舞廳等

    據悉,2001年出臺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居民居住區內能否開辦產生噪聲、振動的經營項目以產生的噪聲是否達到污染程度作為衡量標准。但實踐表明,這一規定已不能有效保護居民利益,有的經營項目檢測雖不超標,但其長時間、持續地、接近標准值的噪聲、振動依然給周圍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據統計,近3年居民居住環境污染舉報投訴案件10206起,約佔環保信訪總量的70%,其中涉及噪聲的案件5061起,約佔環保信訪總量的50%。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產生噪聲、振動的項目,如機動車修配廠、印刷廠、機動車停車場及歌廳、舞廳、酒吧等娛樂場所,不論其是否達到污染標准,在居民居住區內都禁止開辦。違者由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業、搬遷;環保部門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22時至次日6時不得裝修

    據了解,在大部分居民休息時間進行飲食娛樂、房屋裝修、工程施工等活動產生噪聲也是居民環保投訴的一個熱點。因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22時至次日6時,在居民居住區內的文化娛樂場所和飲食服務業經營、房屋裝修、室內及露天娛樂、工程施工等活動不得產生乾擾他人生活的環境噪聲,違者將被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噪聲攬客最多罰500元

    原《條例》規定,禁止使用噪聲方法招攬顧客,但在法律責任條款中缺少相應罰則。因此,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增加該款的處罰規定,『使用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另外,《條例(修訂草案)》還對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使用除塵、消音、淨化等環保設施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設立輻射污染設施需審批

    《條例(修訂草案)》首次對『電磁輻射污染』問題進行規范,規定『在居民居住區內設立、開辦產生煙塵、有害氣體、污水、噪聲、振動、輻射等的飲食、洗浴、娛樂、修理、加工、印刷等生產經營項目、設施的,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據了解,原《條例》未涉及電磁輻射污染這一內容。近年來,隨著廣播電視、移動通訊等行業的迅猛發展,電磁輻射污染問題愈來愈引起市民的關注。國內其他城市已出現因居民居住區內設置發射電磁波的設施影響居民健康而引發糾紛的案件,環保部門也已將電磁輻射污染納入環保監管和防治范疇。

    居住區內禁止排放惡臭味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居民居住區內禁止開辦產生惡臭、有毒有害物質的修理、加工、噴漆、電鍍、化工、農藥等企業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行為。

    據介紹,原《條例》對居民居住區內排放『異味』污染作了禁止性規定。但是,關於什麼是『異味』沒有明確界定,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起糾紛。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將『異味』修改為『惡臭』,增加了《條例(修訂草案)》的可操作性。

責任編輯:朱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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