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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撿包索酬兩萬涉嫌敲詐 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2005-01-05 06:15:30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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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5日電 哈爾濱市民馮某拿著朋友撿到的失主丟失的存折、證件後,多次打電話向失主索要2萬元好處費,聲稱不給錢就將所撿物品扔掉。當馮某在拿到2萬元好處費欲離開時被警方抓獲。日前,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的要挾在此案中沒有給失主造成精神上的強制,是一種不道德行為,不屬於刑事處罰范圍,故對其作出無罪判決。

    2004年7月25日清晨5時許,哈市南崗區居民馮某的朋友在中山路停車場撿到一個包,包內有存折、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和醫療卡等物品,失主為王某。當日下午,朋友將此事告訴了馮某,並讓其找失主要點好處費。同年7月28日至29日,馮某多次打電話給王某,向其索要好處費2萬元,還聲稱不給錢就將存折、證件全部扔掉。因為丟失的東西很重要,王某同意給馮2萬元,並約定好交付日期。同年7月29日9時30分,馮某在約定的南崗區北方劇場門前與王某見面,在收到2萬元好處費後,將所有撿到的物品交還王某。馮某欲離開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同年9月6日,南崗區檢察院以馮某涉嫌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日前,哈市南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馮某在從他人手中得到撿來的失主的遺失物後向失主索要好處費,雖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也屬於一種正常的行為。原告人王某丟失的東西有存折、證件等物品,沒有其他財物,均可以通過補辦或掛失的方法取得,如果不滿足馮某的要求,馮某真的將東西扔掉,王某所受的損失也是微小的。敲詐勒索所使用的威脅或要挾方法,是指對公私財務所有者給予精神上的強制,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的恐懼,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依照刑事訴訟法162條之規定,一審判處被告人馮某無罪。

責任編輯:岳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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