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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將冬泳『金花』印上門票 一冬泳女告經營者侵權
2005-01-06 11:00:5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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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1月6日電 近日,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接到黑龍江省冬泳協會會員毛某、鄭某、張某等人的訴狀,訴狀中說她們的肖像被印制到『哈爾濱松花江水上公園冬泳俱樂部活動基地』的入場券和宣傳廣告單上,這件事沒有得到她們的同意。

    據毛某說,她們是省冬泳協會會員,每年冬天都在江中為國內外游客表演,冬泳隊中有水上花樣游泳表演的5位女性被稱為『五朵金花』。2004年11月,在她們冬泳場地附近又建起一個『哈爾濱松花江水上公園冬泳俱樂部活動基地』,在這個俱樂部散發的入場券和宣傳廣告單上,有『五朵金花』冬泳照片。毛某說,在五朵金花冬泳表演的照片中,有一個男人站在泳池邊,據說是俱樂部的經營者徐某,這是兩張照片合成在一起的。毛某說,她們與該俱樂部無任何關系,盜用她們的照片是違法行為。

    省冬泳協會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有關證明,證明中寫道:『2004年12月8日省冬泳協會舉報哈爾濱松花江冬泳俱樂部非法經營。經查,該俱樂部未在我局依法登記,12月14日我局派人實地調查,該俱樂部也未在各區登記。』市工商管理部門發現該俱樂部無照經營,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有關鏈接: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中指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朱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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