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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辦事費』不辦事 一律師因詐騙被判15年
2005-01-06 14:40:59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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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6日電(解娟 記者 雷蕾)1月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了一起詐騙案,律師孔慶餘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被告人孔慶餘,原系省內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1972年生於黑龍江省鐵力市,大專文化。
  
  2002年11月23日,黑龍江省佳木斯公安局經立案偵查,將涉嫌詐騙犯罪的河北省秦皇島市金星運輸服務商社經理隋某某捕獲並刑事拘留。12月1日,隋的副經理張某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當律師的被告人孔慶餘。孔聽完張某對案情的介紹,稱隋的詐騙一案系經濟糾紛,他在黑龍江省公安廳、黑龍江省委有朋友,可以幫忙,能在數日內讓因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的隋某某獲釋。孔在騙取張某等人的信任後,於當日向張某等人索取人民幣11萬元。孔慶餘為使收取的錢款合法化,又私自以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與隋某某的外甥辛某某簽定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協議》,期限截止2002年12月30日,代理權限為會見、申訴、控告事項,但未寫明收費的數額。
  
  數日後,孔慶餘以隋案太大了,得找省委書記的秘書幫忙為借口,讓張某等人再給省委書記的秘書拿20萬元。張某等人分別於同年12月15、27日,交給孔人民幣5萬元、15萬元。
  
  2003年2月27日,孔到佳木斯市看守所會見了已被批准逮捕的隋某某,事後孔未將隋已被批捕之事告知張某等人。同年6月,隋某某詐騙一案在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某等人發覺被孔慶餘欺騙後,便讓孔退款,孔推托、躲藏,後被張等人扭送到公安機關。孔所得31萬元贓款均被其揮霍。
  
  被告人孔慶餘當庭辯解其收取的31萬元是辦案的代理費,並進行了代理活動,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孔慶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孔慶餘身為執業律師,以幫助托人找關系辦事為名,詐騙公民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又簽定虛假的委托協議,掩蓋其犯罪行為,規避法律制裁,且所得贓款均被揮霍,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孔慶餘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責任編輯: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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