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月10日電 本是合作打官司,可是官司沒打起來,律師所與委托人卻兩次鬧上法庭。
官司贏了 雙方翻了
因涉嫌故意殺人案,2002年9月,在哈爾濱市打工的小冰(化名)被檢察機關批捕。因涉及名譽權問題,小冰的父親張某與顧德律師事務所簽定『風險代理』協議約定:張某不需交任何費用,官司由律師事務所出面打;官司勝訴,賠償所得歸律師事務所所有;官司敗訴,前期涉及的費用,包括交通費、起訴費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
然而這場官司打贏了,雙方卻翻臉了——律師事務所多次找張某要求兌現酬金,張某均表示賠償款尚未到手。2004年3月,申請執行期限將到,該所律師康秀龍在申請執行時纔得知,張某的女兒早已於2003年8月將賠償款拿走了。2004年6月,顧德律師事務所將張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後作出調解,張某給付顧德律師事務所1500元。
一波平息 一波再起
在簽『風險代理』協議前,張某還曾就小冰的辯護一事找到該所。按有關規定,重大刑事案件收費標准為1萬元,考慮到張某家的實際困難,雙方在代理協議中約定,張某支付委托費3000元。之後,經張某同意又加補充條款:如果小冰被判無罪,再加收委托費2000元,有效期至一審結束。後來,該案在缺少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小冰被無罪釋放。結果,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加收的2000元上再次產生分歧。
顧德律師事務所認為,當初的約定是案件審理的最終目的,而不是辦案程序,只要達到了小冰最終沒被判刑的實際效果,律師事務所就履行了約定。此外在辦案過程中,律師曾多次調查取證,並與有關部門交換證據,最終纔促成小冰被無罪釋放的結果,按約定收費理所應當。
而張某認為,找律師就是為打官司,況且約定合同有效期至一審結束,而此案實際上從來都沒上過法庭,那麼再按合同的約定收費就不應該。現在自己沒再追討當初交的3000元錢已經很講人情了,如果律師事務所再索要另外的2000元錢,無論從法律上還是人情上都說不過去。
究竟孰是孰非?目前顧德律師事務所要再次狀告張某,依法討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