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衡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以外,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3)對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對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對在黑龍江省舉辦的經營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十年。屬於出口創匯型企業(出口額佔企業當年值50%以上的)和技術先進型企業,以及資源開發、交通、能源、通訊、節能和農、林、牧、漁等生產企業,在免征地方所得稅期滿後,確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在適當期限內繼續免征。
(6)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所得稅。
(7)在國務院批准的特定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並經稅務部門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
(9)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10)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11)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12)設在哈爾濱市、黑河市、綏芬河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征收。
2、個人所得稅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
3、流轉稅
凡是
4、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在黑龍江省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從開業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
5、進口設備有關稅收政策
國務院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包括隨同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執行至進口完畢。
保稅: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材料(紙制品除外),由海關按保稅貨物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