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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償可反悔 哈中院審結一民事賠償主張權轉移案
2005-01-17 05:40:3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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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7日電 日前,哈爾濱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賠償主張權轉移的上訴案,最終判決:故意毀壞財物者賠償損失。本案的奇特性在於———婚姻關系存在時的『夫債妻償』,離婚後也可追回。

    原告宋靜與被告譚濤原是夫妻。宋靜是一位個體業者,經營著一家潔具專賣店,由於與丈夫感情不睦,去年初,二人開始鬧離婚。一天下午,譚濤來到宋靜經營的潔具店,二人又因家庭瑣事爭吵起來,譚濤一氣之下將店內價值7萬元、作為樣品陳列的潔具全部砸毀。宋靜與潔具廠家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此案。隨後,經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判決,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譚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在案件審理期間,由於宋靜已向廠家賠償了貨款7萬元,因此案件受害單位潔具廠家以雙方已和解為由對民事訴訟賠償撤訴。但是該廠家特別出具聲明:因宋靜已向我公司賠償,我公司特將向譚濤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轉移給宋靜。從此,宋靜取得以本人名義隨時向譚濤請求賠償的權利。去年7月宋靜與譚濤離婚後,宋靜以為譚濤墊付賠償款、具有要求賠償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譚濤賠償她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原告宋靜已代被告譚濤賠償損失,受害單位纔在訴訟中以雙方已和解為由,對民事訴訟賠償請求撤訴,廠家因此將該權利的主張權轉給了宋靜,而且宋靜確實因此支付了賠償款7萬元,因此宋靜有權要求譚濤賠償其已支付的賠償款。一審判決,譚濤賠償宋靜損失7萬元。

    譚濤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刑事判決書中已寫明他已取得受害單位的諒解,對方放棄民事賠償請求,證明自己對被害單位沒有賠償義務,為此,他提起上訴。

    哈市法院認為,因宋靜已代譚濤賠償損失,受害單位纔在訴訟中以雙方和解為由對民事訴訟賠償請求撤訴,但是受害單位已將該損失的主張權轉給宋靜,所以宋靜有權向譚濤追償。市法院於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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