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月18日電 兒子獨吞拆遷補償款另購新房,並將與其共同生活十多年的老父親拒之門外;為了這筆拆遷補償款,老父將兒子告上法庭,結果拆遷補償款判給了兒子。老父不服這一判決,到檢察院提出抗訴,得到檢察院的支持,使原判決得以糾正,老父追回1.8萬元。
兒子更改戶主 動遷領走補款
王老漢與兒子一家三口同住十多年,房子的原主人為王老漢的父親。1993年,兒子將承租者改為自己的名字。2003年7月,該房動遷,兒子領走了拆遷補償款,另購新房並拒絕與王老漢同住。王老漢將兒子告到法院,要求兒子交出拆遷補償款的1/3,約2.4萬餘元。但兒子認為,他將該房屋承租人更名,是其爺爺的意願,並有遺囑為證。王老漢的戶口雖在動遷房處,但自己與王老漢是分戶單獨戶口,動遷房在自己名下,因此不同意王老漢的要求。
法院認為,王老漢雖認為兒子私改動遷房承租人,但兒子有證據證明自己並非私改,系房子的延續承租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王老漢的兒子是原動遷房產的承租人,王老漢要求兒子給付拆遷補償款的要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駁回王老漢的訴訟請求。
老漢無處居棲 抗訴贏回應得
王老漢不服,到檢察院提出抗訴,得到檢察院的支持,法院再審此案。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應審理房屋承租人與房屋居住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款應歸王老漢家人共有。
法院再審查明,王老漢兒子在2003年11月與妻子離婚,離婚時雙方協議將用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樓房歸前妻所有。在審理中,法院依法追加王老漢兒子前妻為此案共同被告。
法院再審認為,王老漢為此房的共同居住人,有權取得屬於自己應得份額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因在房屋拆遷時,共同居住人為四人,故王老漢應取得拆遷補償款的1/4;王老漢之子將此款全部領走並另行購房,侵犯了王老漢的合法權益;由於此債務是王老漢兒子與前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故王老漢兒子的前妻對該拆遷補償款負有共同償還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以糾正。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判,王老漢之子及前妻共同給付王老漢拆遷補償款1.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