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1月19日電 婚姻關系存在時的『夫債妻償』,離婚後也可追回。1月14日,哈爾濱市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事賠償主張權轉移的上訴案。
宋靜與譚濤原是夫妻。宋靜是一家潔具專賣店的個體業主,由於與丈夫感情不和,去年二人開始商議離婚。一天下午,譚濤來到宋靜經營的潔具店,二人又爭吵起來,譚濤一氣之下將店內價值7萬元的潔具全部砸毀。宋靜與潔具廠家報案。隨後,經區法院審理判決,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譚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在案件審理期間,由於宋靜已向廠家賠償了貨款7萬元,潔具廠家以雙方已和解為由對民事訴訟賠償撤訴,並聲明:公司將向譚濤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轉移給宋靜。去年7月,宋靜與譚濤離婚後,宋靜以為譚濤墊付賠償款、具有要求賠償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譚濤賠償她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宋靜已代譚濤賠償7萬元的損失,廠家將該權利的主張權轉給了宋靜,因此宋靜有權要求譚濤賠償其已支付的賠償款。一審判決,譚濤賠償宋靜損失7萬元。
譚濤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哈爾濱市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朱丹鈺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