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日電 1月31日,黑龍江省召開全省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就如何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實施意見》、《管理辦法》,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管理工作做出了具體的部署。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已走過70多年的歷程,為我國的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但是長期以來,這一制度一直缺乏完整、系統的法律規定,出現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於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審;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不明確,一些人民陪審員素質不高,無法勝任陪審工作;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數人民陪審員長期參加陪審,形成『編外法官』,致使這項制度的執行喪失了廣泛的群眾性;一些人民陪審員不依法正確履行職責,或『陪而不審』,或『亂陪亂審』。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議案。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決定》明確指出,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公民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在征得本人同意後,以書面形式向當地基層法院推薦,也可以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人民陪審員任期為五年。
《決定》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享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利,就必然要履行與法官相同的職責。為此,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人民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必須公正司法。如果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天召開的全省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領導,設置成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明確責任分工。要優先考慮文化素質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有一定參與審判能力或德高望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的人選;在社會界別上,應考慮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教師、知識分子等各種團體、組織的人員;作為多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也應有一定比例;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人員,如金融、計算機、知識產權等行業也應佔相當的比例。
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員人選的科學、准確、客觀,各基層法院要將本院人民陪審員名額確定意見報省法院乾部處審核並備案,經審核同意後,再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確定。同時會議明確要求,離退休的司法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