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哈爾濱2月7日電 教職員工孫鳳琴利用代學校收費的機會,挪用公款3萬餘元幫助女兒經商。罪行敗露後,孫鳳琴又因精神分裂癥暫無受審能力;一年後,她病情好轉,終因挪用公款罪受到法律的審判。
據了解,孫鳳琴原為某大學總務處教職員工。在職期間,利用代為學校財務處收取學生住宿押金和住宿費的機會,多次挪用公款總計3萬餘元,給其女兒經商使用。2003年5月,學校在向畢業生返還住宿押金時發現孫挪用公款的問題,孫鳳琴隨即也將挪用的款項全部返還給單位,並且如實向檢察機關交代了犯罪事實。
此案在公訴期間,孫因精神分裂癥到醫院治療,2003年11月,經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孫鳳琴為反應性精神病,作案時有責任能力,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但孫精神狀況不佳,當時沒有受審能力,所以此案一直拖到去年年底。去年10月,經省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定,孫精神狀況好轉,已具備受審能力。近日,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孫鳳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責任編輯:朱丹鈺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