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19日電 哈爾濱市某高校總務處副科長於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自己代為學校財務處收學生住宿抵押金和住宿費的職務便利,將31萬餘元的學生住宿費挪用為女兒經商。近日,南崗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將於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於某在任哈市某高校總務處副科長期間,代為學校財務處收取學生住宿押金和住宿費共計31萬餘元,期間因為女兒做生意周轉資金不夠,多次向於某借錢,於某便將這筆款項一次次地挪用為女兒解燃眉之急,本想等女兒周轉過來就將款還上,但沒想到的是,這筆資金一直抽不出來。
2003年5月,學校在給畢業生返還入學時交的抵押金時,學校財務處發現少了31萬餘元,在調查中,於某向單位紀檢部門投案自首,並且將挪用的錢款返還單位,同年7月於某被取消公職。2003年11月,於某自稱自己有精神分裂癥,挪用公款時神智不清,後經過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於某為反應性精神病,挪用公款時有責任能力。
責任編輯:張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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