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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稅務問題承包合同提前終止 承包雙方法庭討賠償
2005-02-22 14:30:33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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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2月22日電 一承包者在承包某單位賓館和酒店時,與該單位達成協議,由該單位為承包者辦理全部的經營手續。但是,履行合同時,因為該單位存在稅務問題,承包者無法在稅務部門購買到經營發票,於是便使用過期的發票,為此賓館被查封。隨後,該承包者停止了酒店的經營,並和該單位協商終止合同,雙方為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和賠償問題對簿公堂。近日,法院審理後以該單位存在經營手續不完善,而承包者擅自停止酒店經營加大損失,判處雙方承擔相應責任。

    2002年4月,家住哈市南崗區的李某和黑龍江省某發展中心簽訂了一份經營承包協議,在協議中約定,自2002年4月至2005年4月,黑龍江省某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發展中心)將其所有的酒店和賓館的一至三層以第一年27萬元,此後每年遞增1萬元的價錢承包給李某經營,李某在每次經營期滿一年時,向發展中心支付第二年的承包費用,且在李某經營期間,發展中心無償將賓館四樓提供給李某使用,並由發展中心負責為李某辦理酒店和賓館的一切經營手續。合同期滿後,李某投入的經營設備由李某自行處理,室內裝修的牆面、地面附著物及門窗無償歸發展中心所有。

    協議簽訂前,發展中心便將酒店、賓館的各種營業證照交給了李某,可是自2001年11月起,發展中心的賓館、酒店就一直未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於是稅務機關將發展中心的賓館、酒店變為非正常戶管理。而且,賓館的原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有四本發票存根和賓館的賬目未交給稅務機關審查,於是稅務機關拒絕對賓館再審批發票。直到2002年8月,發展中心向稅務機關交納了未按規定辦理申報納稅的3000元罰款,李某纔從稅務機關購買到了三冊旅店業發票。

    2003年1月28日,李某將三冊發票用完後,再次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但是,由於發展中心的賓館原承包人還不能將四冊發票存根及賬目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再次拒絕審批李某購買發票。李某多次找到發展中心,但發展中心也無法解決此事,於是李某在賓館使用了過期的發票。2003年3月,李某經營的賓館使用過期發票被旅客舉報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將賓館查封。為此,李某停止了賓館及酒店的經營。

    2003年10月15日,李某和發展中心經過協商解除了承包合同,由於合同提前終止,李某和發展中心產生了糾紛。李某認為,由於發展中心沒有按照合同將酒店、賓館的全部經營手續辦理完畢,造成其使用過期發票賓館被查封,和發展中心提前終止合同,賓館、酒店裝修後未能使用滿三年,造成其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發展中心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李某多次找到發展中心,但雙為一直沒有達成賠償協議,隨後李某將發展中心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和發展中心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展中心負責辦理酒店、賓館經營的一切手續,但在履行合同時發展中心卻存在著不完善的行為。而李某在經營手續有瑕疵的情況下,一開始沒有停止經營,說明雙方的違約行為不是合同能否履行的直接原因,且李某在賓館被查封後,應主動接受查處,並繼續履行合同,沒有理由停止酒店的經營,致使損失加大。因此,李某和發展中心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失。於是判處,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由發展中心賠償李某近24萬元。雙方對此判決不服,同時提出上訴。近日,經終審後,法院判處發展中心承擔70%責任,李某承擔30%責任。

    律師說案針對此案,黑龍江省聞名律師事務所的王文明律師認為,產生此案糾紛的實質是李某和發展中心簽訂的合同罰則不明,以及兩個經營項目使用同一合同,且沒有對其中一個合同出現問題後另一個合同如何履行作出規定造成的。李某和發展中心簽訂的是酒店和賓館兩個經營項目,卻使用了一個合同,於是就出現了酒店出現問題或賓館出現問題以及酒店、賓館同時出現問題後合同雙方如何履行合同、承擔責任的三種情況。而且,在合同出現問題後,對於裝修等問題的罰則不明,有責任的卻誤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於是只能對簿公堂。因此,市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詳盡的約定,盡可能不要有遺漏,對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在合同中一定要詳細注明,特別是罰則條款更要明確,賠償的標准也一定要詳細地注明。只有這樣,當合同出現問題時,簽訂合同的雙方纔有據可依,並能根據合同解決問題。另外,王律師還提醒市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找專業的法律人員起草合同,防止漏洞出現。

責任編輯:朱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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