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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走失遇新主故主討還引爭端
2005-02-23 11:00:4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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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哈爾濱2月23日電 一年前,市民王某的愛犬走失後,被新主人收留。一年後,王某找到它,新老主人展開寵物之爭——愛犬到底該由誰領走?

    王女士退休後,大兒子給她一個意外驚喜,花1.5萬元從外地買到一條純種美系松獅犬,取名莎莎,可是養到一年多時,莎莎突然不見了。愛犬走失,王女士心髒病發作,連續幾天不吃不睡。3個子女印制近千份傳單,四處散發,尋找莎莎,還在報紙上刊登尋犬啟事,卻均無結果。

    不久前,王女士去道裡區河松小區的老同事家作客。一進小區,遠遠看見一位上年紀的婦女在遛狗,她一眼認出這是自己丟失的愛犬,嗓音發顫地叫了聲『莎莎』,那犬停步不前,猶豫了一下,認出王女士後,便跑了過來。狗的兩個主人都說:『家裡沒它不行。』也同樣堅決地表示,若協商不成,便對簿公堂,爭奪愛犬的歸屬權。王女士說,因莎莎血統純正、價格昂貴,家人關愛有加,曾發布大量尋犬信息,丟犬地帶也在道裡區,張女士不可能毫不知情,她是故意隱匿。張女士說,若是惡意佔有,她就不會對莎莎親如家人,早就賣個大價錢;她撿到它,用心愛護它,她纔是犬的主人。

    面對記者,兩個主人都訴說了對莎莎的愛心,以及它與自己的深厚感情。兩個人不管是誰領走這條犬,對另一方的精神都是一種打擊,寵物之爭實質上是個情感問題。為避免法庭相爭讓兩位上年紀的人受到刺激,在多方勸說調解下,最終,老主人領回失散一年的愛犬,新主人獲得5000多元錢補償。

    法律界人士認為,《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拾得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己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喂養費等,失主應予償付。對於償付合理費用問題,法律上還有補充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所以,從法律角度看,老主人領回走失愛犬是應該的,而新主人拿到『補償款』也是應得的。

責任編輯:朱丹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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